1 拼音
GBZ/T 210.5—2008 zhí yè wèi shēng biāo zhǔn zhì dìng zhǐ nán dì 5bù fēn :shēng wù cái liào zhōng huà xué wù zhì cè dìng fāng fǎ
2 英文參考
Guide for establishing occupational health standards—Part 5:Determination methods of chemicals in biological materials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10.5—2008《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 第5部分:生物材料中化學物質測定方法》(Guide for establishing occupational health standards—Part 5:Determination methods of chemicals in biological material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8年07月08日發佈,自2008年12月30日起實施,WS/T 68—1996《研製生物樣品監測檢驗方法指南》同時廢止。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10《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分爲五個部分:
本部分爲GBZ/T 210的第5部分,是在WS/T 68—1996《研製生物樣品監測檢驗方法指南》基礎上修訂而成的。自本部分實施之日起,WS/T 68—1996同時廢止。
本部分與WS/T 68—199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明確了適用範圍;
一一增加了制定原則;
——增加了制定依據;
——增加了資料整理和分析的詳細要求;
——增加了標準測定方法的提出要求;
——增加了對編制說明的要求;
——增加了警示要求。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天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首都兒科研究所、深圳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李濤、張敏、閆慧芳、劉黛莉、莊志雄、宮月秋、黃雪祥、張霞、杜燮禕、邱兵。
職業衛生標準制定指南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爲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
GB/T 20001.4 標準編寫規則 第4部分:化學分析方法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WS/T 97 尿中肌酐的分光光度測定方法
WS/T 98 尿中肌酐的反相液相色譜測定方法
6 3 制定原則
在遵循GB/T 20001.4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制定原則基礎上,生物材料中檢測指標測定方法的制定,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3.1 研製的測定方法應採用科學、先進的方法,應儘可能引進國際或國外的標準測定方法或公認的測定方法,同時也應適合我國國情,使制定的測定方法既先進又便於推廣應用。
3.2 以下情況應制定測定方法:
b) 毒理學實驗、現有資料表明該化學物質有可能對人造成危害的;
7 4 制定依據
4.1 根據化學物質的理化性質、在體內的代謝和毒代動力學特徵,選擇能反映接觸化學物質程度的生物材料、生物監測指標和測定方法。
8 5 研製方法
8.1 5.1 資料收集
通過文獻檢索,獲得該化學物質的理化性質、機體內代謝產物或反應產物及其生物效應、生物監測指標、職業接觸生物限值、正常參考值、測定方法(特別是生物材料的測定方法)等資料。
8.2 5.2 樣品的採集、運輸和保存的原則
5.2.1 使用安全方便的取樣容器和取樣工具,其材質不影響測定。
5.2.2 在樣品的採集、運輸和保存過程中,應注意冷藏密封,並儘快送達實驗室,以防止樣品污染,保證待測物穩定,不變質、不損失。
5.2.3 確定採樣時機(班前、班中、班末、班後或其他時間)時,應根據待測物在體內的代謝規律,也可參考國內外標準測定方法和職業接觸生物限值中規定的採樣時機或相關的研究文獻。
5.2.4 取樣體積應根據測定方法的最低檢出濃度、職業接觸生物限值和正常參考值來確定。通常尿樣≥50 mL,靜脈血≥2 mL,呼出氣≥100 mL。
5.2.5 樣品的運輸和保存條件以及保存時間(樣品的穩定性)可通過實驗或參考有關資料確定。5.2.6 加入樣品的防腐劑或抗凝劑等不應影響測定。
8.3 5.3 樣品預處理的原則
5.3.1 樣品預處理方法應儘量簡單有效,少用試劑或繁複操作,以便減少污染。
5.3.2 預處理方法的選擇
a) 測定無機物時,優先選用基體改進劑法、微波消解法或酸消解法;
b) 測定有機物時,先將結合態的化合物水解,然後用有機溶劑萃取分離,也可採用化學衍生法、固相萃取法或固相微萃取法,揮發性的待測物可使用頂空法。
5.3.3 在樣品預處理過程中,應確保待測物因揮發、分解、兩相分配等造成的損失爲最小;測定全程的回收率應≥75%。
5.3.4 尿樣濃度的校正
可採用下列方法之一:
a) 相對密度校正法:在採集後,不加任何試劑前,儘快測量尿的相對密度。尿的標準相對密度爲 1.020,小於1.010或大於1.030的尿樣不能用於測定。
b) 肌酐校正法:在採集後,儘快測定尿中肌酐濃度。尿中肌酐濃度小於0.3 g/L或大於3 g/L的尿樣不能用於測定。肌酐的測定方法採用WS/T 97或WS/T 98或其他公認的方法。
8.4 5.4 測定方法的選擇
a) 最低檢出濃度應≤0.1倍職業接觸生物限值,最好能測定正常參考值;
b) 標準曲線的測定範圍最好能覆蓋0.1倍~3倍職業接觸生物限值。
5.4.2 金屬及其化合物優先選擇原子光譜法;有機化合物優先選擇氣相色譜法或高效液相色譜法;非金屬無機化合物優先選擇原子熒光法、離子色譜法或氣相色譜法等。
8.5 5.5 測定方法的最佳測定條件試驗
研製新的測定方法時,首先要進行最佳測定條件的試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8.5.1 5.5.1 分光光度法
顯色劑的選擇、試劑的用量、反應介質及其酸鹼度、顯色反應的溫度和時間、顏色的穩定時間等最佳測定條件的選擇,以及標準曲線和干擾消除等。
8.5.2 5.5.2 原子光譜法
a)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火焰種類、燃氣和助燃氣流量、燃燒頭高度、試液提升量、測量波長和干擾消除等;
b) 電熱原子吸收光譜法:乾燥、灰化和原子化的時間和溫度、載氣流量、測量波長和干擾消除等;
c) 原子熒光光譜法:氫化物發生條件、原子化條件、測量波長和干擾消除等;
d) 原子發射光譜法:樣品霧化條件、原子化條件、測量波長和干擾消除等。
8.5.3 5.5.3 色譜法
a) 氣相色譜法:色譜柱、柱溫、氣化室及檢測室的溫度、載氣流量、檢測器及操作條件的選擇等; b) 液相(離子)色譜法:色譜柱、柱溫、流動相及其流量、檢測器及操作條件的選擇等。
8.5.4 5.5.4 其他方法
根據測定方法的操作特點和要求,進行試驗。
8.6 5.6 測定方法性能指標的試驗
8.6.1 5.6.1 標準曲線(或工作曲線)
5.6.1.1 標準曲線(或工作曲線)的選擇
a) 在樣品基體不干擾測定的情況下,採用標準曲線法,即用標準溶液直接配製標準系列,進行測定;
b) 在樣品基體對測定有干擾的情況下,採用工作曲線法或標準加入法。
工作曲線法是在標準系列中加入樣品基體後直接測定,或加入樣品基體並同樣品處理後測定。
標準加入法是將樣品分成等體積的數份,一份加入溶劑,另外幾份分別加入不同體積(或量)的標準溶液,製成標準系列,測定後,標準曲線的延長線與濃度座標的交點爲樣品值。
5.6.1.2 標準曲線(或工作曲線)的測定範圍在規定的採樣體積和測定條件下,滿足0.1倍~3倍職業接觸限值的測定。
5.6.1.3 標準曲線(或工作曲線)的濃度點(包括試劑空白):光度法(包括分光光度法和原子光譜法等)至少爲5個,色譜法和電化學法至少爲4個。
5.6.1.4 標準曲線(或工作曲線)的繪製:每個濃度至少測定3次,以3次測定值的均值與相應的濃度繪製標準曲線(或工作曲線),計算迴歸方程和相關係數。
a) 相關係數的要求:石墨爐原子吸收法應≥0.99,其他方法應≥0.999;
b) 線性範圍:以標準曲線(或工作曲線)的上下彎曲點之間的直線部分爲線性範圍。
8.6.2 5.6.2 最低檢出濃度試驗
最低檢出濃度是指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在採集一定體積生物樣品時,測定方法能夠檢出樣品中待測物的最低濃度。通常以生物材料中待測物的濃度表示,並註明分析時的樣品體積或量。可採用下列試驗方法之一。最低檢出濃度應≤0.1倍職業接觸生物限值。
8.6.2.1 5.6.2.1 標準差法
將測定儀器調節至最佳測定狀態,按研製的測定方法連續測定10次空白溶液或接近空白濃度的溶液,由測定值計算濃度平均值和標準差;空白溶液測得的最低檢出濃度等於3倍標準差。接近空白濃度的溶液測得的最低檢出濃度,按式(1)計算:
式中:
——平均值,單位爲微克每毫升(μg/mL);
c——濃度值,單位爲微克每毫升(μg/mL)。
8.6.2.2 5.6.2.2 噪聲法
將測定儀器調節至最佳測定狀態,測量基線的噪聲,最低檢出濃度等於3倍噪聲所對應的待測物濃度。
8.6.3 5.6.3 精密度的試驗
包括樣品處理和測定全過程。選擇標準曲線測定範圍內的高、中、低3個濃度,在3 d~5 d內進行6次重複測定,計算其相對標準偏差(RSD)。要求RSD≤10%。
8.6.4 5.6.4 準確度的試驗
可採用下列試驗方法之一。
8.6.4.1 5.6.4.1 樣品加標回收法
取幾份接觸者新鮮樣品,製成均勻的混合樣品。然後分成4組,每組6個樣品,一組爲空白,其餘三組分別加入3個濃度的標準溶液,加入量一般爲0.5倍、1倍、2倍職業接觸生物限值,混合均勻,各測定3次,取平均值,減去空白後,按式(2)計算每個濃度的加標回收率。然後計算平均加標回收率。平均加標回收率應在75%~105%之間。
式中:
R——加標回收率,%;
m——測得的待測物量,單位爲微克(μg);
M——加入樣品的待測物量,單位爲微克(μg)。
8.6.4.2 5.6.4.2 標準物質法
用研製的測定方法測定高低水平的、與樣品基體相同或相似的標準物質各一組。測定值應在標準物質的標定值範圍內。
8.6.4.3 5.6.4.3 比對法
用研製的測定方法與已頒佈的標準測定方法或公認的經典方法進行對比測定,同時對測定範圍內的高、中、低3個濃度各進行6次測定。將測定結果做等效性檢驗。
8.6.5 5.6.5 樣品的萃取或消解效率的試驗
試驗方法同5.6.4.1,按式(2)計算各個濃度的萃取或消解效率,並計算平均萃取或消解效率。
各個濃度的萃取或消解效率應≥75%。
8.6.6 5.6.6 干擾試驗
選擇干擾物應考慮工作場所空氣中的共存物和生物樣品的基體及其他成分,根據研製方法的原理和消除干擾的措施,選擇可能干擾測定的物質作爲試驗對象。
取測定方法測定範圍的中間濃度3個~5個標準溶液,一個不加干擾物,其餘的分別加入不同量的干擾物,測得結果後進行比較。有多個干擾物共存時,可以分別試驗,也可聯合試驗。
干擾物對測定結果所造成的偏差>±10%時,表示有干擾。有干擾時,應說明干擾的程度,並儘可能提出消除方法。
8.6.7 5.6.7 樣品穩定性試驗
取幾份接觸者新鮮樣品,製備成一個均勻的混合樣品,待測物濃度爲測定範圍的中等濃度。分成4組,每組6個樣品。保存在一定條件下,於當天、第3天、第7天、第14天各測定1組。保存溫度分4個檔次:室溫、冷藏(4℃)、冷凍(-8℃)、低溫(-20℃以下)。
式中:
R——下降率,%;
m1——當天的測定均值,單位爲微克(μg);
m2——保存天的測定均值,單位爲微克(μg)。
8.7 5.7 驗證試驗
8.7.1 5.7.1 研製的新測定方法
a) 應經3家有相應資質的實驗室驗證,研製者提供檢測方法和必需的條件,驗證者經實驗室驗證後,向研製者提出驗證報告;
b) 驗證內容包括標準曲線的測定範圍、最低檢出濃度、精密度、準確度、干擾試驗和樣品的穩定性。驗證方法應採用本部分的方法,性能要求應滿足本部分的要求。
8.7.2 5.7.2 引進國際或國外的標準測定方法
a) 當等同採用或無重要修改採用公認的國際或國外標準測定方法時,經採用者按5.7.1的驗證內容進行驗證後,不再需其他實驗室驗證;
b) 當有重要改動時,按本部分的要求由引進的實驗室進行驗證,還需有2家有相應資質的實驗室對修改後的測定方法按5.7.1驗證內容進行驗證。
8.8 5.8 現場應用
5.8.1 用研製的測定方法對接觸不同待測物濃度的職業接觸人羣和對照人羣的樣品進行測定,接觸組和對照組各組樣本量至少10例,觀察測定方法的適用性。
5.8.2 在測定生物材料的同時,測定工作場所空氣中待測物的濃度,計算兩組測定結果,並觀察兩組的相關關係。
8.9 5.9 資料的整理與分析
a) 資料調研、採樣時機及方法、樣品處理方法、測定方法和方法的性能指標等試驗都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並可回溯;
b) 數據處理過程中,數據的取捨及修約應符合GB/T 8170的要求,結果的整理分析應符合統計學要求;
c) 正確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8.10 5.10 標準測定方法的提出
5.10.1 根據國內外文獻的調研,經過實驗室研製和驗證,證明測定方法的性能指標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可建議作爲標準測定方法。
5.10.2 標準測定方法的內容應包括範圍、原理、儀器、試劑、樣品的採集運輸和保存、分析步驟、計算和說明等。在說明中,應說明該方法的主要性能指標,包括最低檢出濃度、測定範圍、精密度、準確度、干擾及消除方法等,還應說明採樣和測定中的注意事項。
9 6 基本要求
a) 最低檢出濃度應能檢測0.1倍該化學物質的職業接觸生物限值,最好能檢測正常參考值;
6.2 測定方法應包括採樣、樣品預處理和測定三部分,三部分應緊密銜接。方法的操作儘可能簡便、安全、省時。
6.3 測定方法具有一定的特異性,常見的工作場所共存物和生物材料的基體不干擾測定或可被消除,儘可能排除非職業接觸因素的影響。
6.4 質量保證應符合GBZ/T 173的要求。
6.5 標準測定方法的制定
6.5.1 新的標準測定方法的制定
b) 有新技術、新方法可替代原有測定方法時,應及時更新,制定新標準方法;
c) 制定新的標準測定方法時,按照本部分的要求進行。
6.5.2 引進國際或國外的標準測定方法
a) 優先引進國際上公認的標準測定方法;
b) 引進國際或國外標準測定方法時,要按本部分要求進行驗證;
c) 引進國際或國外標準測定方法時,應提供標準測定方法的原文複製件和譯文文本。
6.5.3 修訂標準測定方法
在標準測定方法的使用過程中,要追蹤其適用性,一旦有證據表明該標準測定方法有理由需要進行修訂時,應及時按本部分的要求進行修訂。
6.6 編制說明的要求
編制說明的主要內容除依照《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編寫外,還應有:
a) 本方法的研製過程,包括研製的目的和任務;
b) 採用本方法的理由,包括待測物的理化性質、國內外已有測定方法的比較、本法的科學性、先進性、適用性和可行性及優缺點;
c) 按本部分進行試驗的結果,包括測定方法各項性能指標試驗的主要數據和結論;
d) 引進國際或國外的標準測定方法,應說明該標準測定方法在我國的適用性和可行性;若引進時有修改,則還應說明修改的內容和理由及修改後的可行性;
e) 修訂的標準測定方法應說明修訂的理由和修訂後的優缺點及適用性和可行性。
6.7 警示
6.7.1 對於健康和環境有危險或有危害的試驗方法,要根據試樣、試劑或操作三種情況,分別給予適當的警示。
6.7.2 對於試樣有危險的,應在試驗方法一開始就提出警示。
6.7.3 對於試劑或儀器有危險的,應在“試劑”或“儀器材料”一開始就提出警示。對於有環境危害作用的試劑應按規定回收和處理。
6.7.4 對於操作有危險的,應在“操作步驟”一開始就提出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