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Standard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inlabor anddelivery unit in healthcare facilities
3 標準基本信息
ICS 11.020
CCS C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T823—2023《產房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標準》(Standard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inlabor anddelivery unit in healthcare facilitie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3年06月25日《關於發佈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產房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3〕4號)發佈,自2023年12月15日起實施。
4 標準發佈通告
關於發佈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產房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3〕4號
現發佈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產房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該標準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3年6月25日
5 前言
本標準爲推薦性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醫院感染控制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諮詢,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管理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司、婦幼健康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醫院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北京市海淀區婦幼保健院。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宇、張旭東、趙揚玉、盧㛃、袁曉寧、李六億、劉運喜、熊莉娟、丁雙豔、徐笑。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產房醫院感染管理要求、佈局與設施要求、人員管理、物品管理、醫院感染監測與報告、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措施、醫療廢物的管理與處置等。
本標準適用於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助產技術服務資質並設有產房的醫療機構。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WS 310.2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技術操作規範WS 310.3 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準WS/T 311 醫院隔離技術規範
WS/T 313 醫務人員手衛生規範
WS/T 367 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產房 labor and delivery unit
孕產婦陰道分娩時進行醫療觀察和處理的區域,從感染預防控制上分爲限制區、半限制區和非限制區,從功能上分爲工作區域和輔助區域。
3.1.1
待產室 labor room
爲孕產婦待產過程中進行醫療觀察和處理的房間。
3.1.2
分娩室 delivery room
3.2
家庭式產房 labor-delivery-recovery-postpartum room
位於產房內,爲孕產婦提供陰道分娩醫療觀察和處理,實施以家庭爲中心提供分娩服務的相對獨立的房間或區域。
6.4 4 醫院感染管理要求
4.1 應在醫院感染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建立由科主任、護士長與兼職感控人員等組成的產房醫院感染管理小組,科主任爲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產房醫院感染管理工作。應制定並不斷完善產房醫院感染管理相關規章制度,並落實於診療、護理工作實踐中。
4.2 應制定產房傳染病(尤其是呼吸道傳染病)疑似或確診患者接診的應急預案,有相應的處置流程,儲備相應的防護用品、隔離標識等,留有相應的騰挪空間,有相關人員知曉並能定期演練和不斷完善流程。
4.3 應至少每季度對產房醫院感染防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自查,對自查結果及時總結、分析與反饋,持續質量改進。
4.4 醫務管理部門、護理管理部門及醫院感染管理部門應對產房醫院感染防控措施落實情況至少每季度進行指導和督查,做好相關記錄,對督查結果及時總結、分析與反饋,持續質量改進。
4.5 應根據產房感染特點建立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至少每季度開展1 次培訓。產房內所有工作人員應接受感染防控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與考覈。
4.6 抗菌藥物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指導原則》。
4.7 應制定並完善醫院感染和傳染病的報告與監測制度,配合醫院感染管理部門和新生兒科,開展孕產婦及新生兒醫院感染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4.8 家庭式產房的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規範除符合產房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符合附錄A 的要求。
4.9 產房內設的手術室醫院感染管理要求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6.5 5 佈局與設施要求
5.1 產房宜位於鄰近產科病房、新生兒科和產科手術室的區域。
5.2 產房從功能上分爲工作區域和輔助區域。工作區域包括孕產婦接收區、待產室、分娩室、辦公室、治療室、無菌物品存放室等。輔助區域包括更衣室、值班室等。
5.3 待產室、分娩室和辦公室等工作區域宜採用自然通風,採光良好。還可選用安裝空氣淨化消毒裝置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空氣潔淨技術、空氣消毒器、紫外線燈等淨化空氣。
5.6 每間分娩室宜放置單張產牀。
5.7 單間分娩室面積至少 25 m2;分娩室放置多張產牀時,每張產牀使用面積至少20 m2,兩張產牀之間應至少相距 1 m,並設置可擦拭隔擋,隔檔高度≥1.8 m。
5.8 分娩室溫度宜保持 24℃~26℃,相對溼度 30 %~60 %;無菌物品存放室溫溼度符合WS 310.2要求。
5.9 用於隔離的房間應配備獨立的衛生間。用於空氣隔離的待產室、分娩室應滿足潔污分明的要求,並在污染區和清潔區之間設置緩衝區。
5.10 設備、設施應符合醫療機構感染防控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a) 醫療設備的配置應滿足基本醫療需求,如胎心監護儀、治療車、嬰幼兒電子秤、嬰兒復甦設備、嬰兒輻射保暖臺和心電監護儀等,一人一用一清潔消毒後備用。
d) 手衛生設施應符合 WS/T 313 的要求。產房區域應配置工作人員流動水洗手裝置。外科手消毒區域應鄰近分娩室,並應配置非手觸式水龍頭開關。
5.12 牆壁、天花板、地面表面光滑無縫隙,便於清潔和消毒;分娩室內不設地漏。
6.6 6 人員管理
6.1 產房工作人員應掌握與自己崗位相適應的感染防控知識和技能,根據操作風險正確選擇並使用個人防護用品,落實感染防控措施。
6.2 產房應做好工作人員和陪產人員的健康監測屬地化管理。工作人員應及時報告自己的異常健康狀況,患有呼吸道感染、腹瀉等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員應暫停臨牀工作,避免直接接觸孕產婦和新生兒,症狀緩解並排除傳染性疾病或傳染病治癒後方可恢復臨牀工作。
6.3 多重耐藥菌管理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護理多重耐藥菌感染或定植等接觸隔離的孕產婦,人員相對固定。
6.4 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陪產管理制度,向孕產婦和陪產人員宣講感染防控的相關規定。患有呼吸道感染、腹瀉等感染性疾病的人員不應陪產孕產婦。患有甲類傳染病或按甲類管理傳染病的孕產婦不應安排陪產人員。
6.5 對孕產婦開展傳染病症狀監測和傳染病(艾滋病、梅毒、乙肝等)的篩查,對篩查出的孕產婦採取的感染防控措施,執行本標準 9.7 的要求。
6.6 在標準預防的基礎上,根據孕產婦感染性疾病的特點和操作風險進行規範防護。一旦發生職業暴露,立即按規定處理、上報。
6.7 7 物品管理
7.1 應配置數量充足、方便取用的醫療、衛生用品。物品的使用應符合WS/T 367 和WS 310.2的要求。
7.3 重複使用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應遵循 WS 310.1~3 進行清洗、消毒或滅菌。
7.4 應配置專門的儲物櫃或儲物架放置清洗消毒或滅菌後的診療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潔的物品、消毒後的物品與滅菌後的物品應分櫃、分架或分層放置。
7.5 消毒產品的選擇和使用應遵循產品使用說明書,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7.6 孕產婦、新生兒的個人生活用品應個人專用,重複使用的治療和護理用品應一人一用一消毒或一人一用一滅菌。
6.8 8 醫院感染監測與報告
8.1 應遵循 WS/T 312 的要求開展孕產婦及新生兒醫院感染監測。
8.2 應每季度對物體表面、工作人員手和空氣進行清潔消毒效果監測,當懷疑醫院感染暴發、產房新建或改建以及環境的消毒方法改變時,應隨時進行監測,採樣方法及判斷標準應遵循GB 15982。8.3 疑似或確認的醫院感染暴發的報告和調查應遵循 WS/T 524。
6.9 9 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措施
9.1 空氣淨化應符合 WS/T 368 的要求。
9.2 環境物體表面應保持清潔、乾燥,遇污染應及時清潔與消毒。清潔與消毒方法遵循WS/T512和WS/T 367 要求執行,並定期監測。產牀應一人一用一清潔消毒,直接接觸母嬰的用品(瑜伽球等)均應一人一用一清潔消毒。隔檔定期清潔消毒,遇可見污染時應及時清潔消毒。
9.3 工作人員手衛生應符合 WS/T 313 的要求,並應定期進行工作人員手衛生依從性的監測與反饋。
9.4 工作人員刷手服應集中清洗消毒,一人一天一換,遇污染時及時更換。
9.5 產房專用鞋應能遮蓋足面,保持清潔乾燥;每日清潔或消毒,遇污染及時更換。
a) 陰道檢查應洗手或執行衛生手消毒,戴無菌手套;摘手套後進行手衛生。
b) 人工破膜及宮腔填塞、接產、手取胎盤、產後刮宮等宮腔操作前應嚴格執行外科手消毒,穿無菌手術衣,戴無菌手套;摘手套後進行手衛生。
c) 宜使用防滲透無菌手術衣,手術衣不能防滲透的宜在外科手消毒前穿防滲透圍裙。
d) 無菌手術衣和防滲透圍裙應一人一用一換。
9.7 對來院疑似或確診的傳染性疾病以及多重耐藥菌感染或定植的孕產婦,應根據其傳播途徑,在標準預防的基礎上,做好隔離待產和隔離分娩,要求如下:
a) 隔離標識應明顯清晰。
b) 用於隔離待產的房間,應配置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清潔手套、無菌手套、隔離衣等。
c) 用於隔離分娩的房間,應配置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無菌手套、隔離衣、一次性防水圍裙、護目鏡/防護面屏、防水鞋套、防護服等。
d) 用於隔離房間內的設備設施應專用。
e) 孕產婦的隔離及醫護人員的防護措施應符合 WS/T 311 和/或 WS/T 511 的要求。
a) 評估新生兒醫院感染的高風險因素,針對高風險因素(如體重極低或超低、胎齡小於37周等)制訂相應措施。
c) 斷臍用器械應專用。
d) 接觸新生兒皮膚、粘膜的器械、器具或物品應一人一用一清潔消毒或一人一用一清潔消毒與滅菌。用於新生兒的吸耳球、吸痰管、氣管插管導管等應一次性使用。嬰兒輻射保暖臺、吸引器、吸引瓶及吸引管等可重複使用的設備,每次使用後均應清潔後消毒或滅菌。
e) 臍靜脈插管等血管導管相關操作應符合《血管導管相關感染預防與控制指南(2021 版)》的要求。
f) 疑似或確診多重耐藥菌感染的產婦,母乳餵養前應嚴格進行手衛生和相應的隔離措施。產房工作人員應告知新生兒接收單位。
6.10 10 醫療廢物的管理與處置
10.1 醫療廢物的管理應遵循《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相關配套文件的要求。
10.2 隔離管理的孕產婦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袋,採用鵝頸結式封口,分層封扎並及時密封。甲類或按甲類管理傳染病孕產婦產生的所有廢物均屬於醫療廢物。包裝袋外做好標識並做好交接登記。
10.3 16 周胎齡以下或重量不足 500 克的胚胎組織等按病理性醫療廢物管理。
10.4 產婦分娩後胎盤應歸產婦所有。確診、疑似傳染病產婦或攜帶傳染病病原體產婦的胎盤應按照病理性醫療廢物管理,使用雙層包裝袋盛裝,並記錄。
7 附錄A(規範性)家庭式產房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要求
A.1 宜設於產房的一側。
A.2 產房內分區相對獨立,宜劃分爲臨牀診療區、臨牀輔助區和家庭區。臨牀診療區應放置多功能產牀。便捷的非手觸式洗手裝置宜設置在臨牀診療區或臨牀輔助區。
A.3 產房內面積宜不小於 28 m2,內設獨立的衛生間(含浴室)。多功能產牀牀尾距牆應不小於1.2m,牀兩側空間應不少於 1.5 m。
A.4 產房內溫度宜 24℃~26℃,相對溼度 30 %~60 %。
A.5 應配備方便取用的速幹手消毒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