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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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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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於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公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爲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佈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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