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衛生部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採購工作規範(試行)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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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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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衛生部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採購工作規範(試行)

《衛生部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採購工作規範(試行)》由衛生部於2012年8月7日衛辦規財發〔2012〕96號印發,自2012年8月7日起實施。衛生部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採購工作規範(試行)第一條   爲規範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採購管理,保障採購質量和採購價格合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甲類大型醫用設備,是指列入大型醫用設備甲類管理品目的醫用設備。第三條   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採購(以下簡稱集中採購)由衛生部統一組織實施。第四條   各級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配置甲類大型醫用設備,均應當參加集中採購。配置包括新增購置、更新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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