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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
卫生标准工作机构原则上应当设在法制工作机构内。(四)组织协调开展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卫生标准工作联络员网络,及时传达卫生标准发布信息,了解卫生标准学习、宣传、培训和具体实施情况,反馈卫生标准工作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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