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灸膏肓腧穴法》

宋 莊綽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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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骨定穴高下法第三

令患人正坐,曲脊伸臂。以指揣項後脊骨,自第一至第五(更有大,在第一上宛宛陷中,非有骨也。有骨處即是第一,二字《千金方古方並作“椎”。王唯一校定《明堂經》改木旁爲佳。)逐以墨點記之,令上下端直分明(墨點訖,便以蛤粉幹,即免有擦動。)自第四至第五,更以蠟紙或篾,比量兩上下相去遠近,折爲三分,亦以墨界脊上間,取第四下二分微多,第五上一分微少,用濃墨圈定,此是灸穴。相去六寸之中,以爲兩穴高下遠近之準(《千金方》謂穴近第五,用準望取之,故謂上三分之一也。)更量兩,相去則同身寸一寸三分七釐微縮。有無大段,長短不同,以參合《甲乙經》自大至脊並二十一,共長三尺之法,若骨分明,縱有不同,穴以數爲定。若以大至尾骨三尺法校之,則令其人平身正立,用勁直杖子,以地比度至臍中心截斷,回杖子於背上,當脊骨中杖子盡處,即是第十四下,第十五上,當中命門穴也。又自命門穴上,以同身寸量一尺三寸五分,即是第四下九分七釐,第五上四分,其兩旁各三寸,乃膏肓穴也。若自第一比向下,則當同身寸五寸一分有餘是也。然人身上下停長短各自不同,大概當以骨爲定也。王冰注《素問》雲∶脊節爲椎,脊穹爲。

椎骨定穴下法p06-d16a8.bmp

量臍心法p06-d16a9.bmp

命門穴上尺寸法p06-d16a10.b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