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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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yǒu jī chǎn pǐn rèn zhèng guǎn lǐ bàn fǎ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由於2004年11月5日(總局令第67號)發佈,自2005年4月1日起實施。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促進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和貿易的發展,規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提高有機產品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銷售過程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過程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以及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基本規範、規則,統一的合格評定程序,統一的標準,統一的標誌。

第六條  國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開展有機產品認證認可的國際互認。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機構(以下簡稱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對外簽署的有機產品認證互認協議開展相關互認活動

3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七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技術能力,並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的認可後,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境外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檢查員應當經認可機構註冊後,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

第九條  從事與有機產品認證有關的產地(基地)環境檢測產品樣品檢測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有機產品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並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取得實驗室認可。

第十條  國家認監委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予以批准。

國家認監委定期公佈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和有機產品檢測機構的名錄。不在目錄所列範圍之內的認證機構和產品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有機產品的認證和相關檢測活動

4 第三章  認證實施

第十一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應當依據有機產品國家標準。

出口的有機產品,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特殊要求。

第十二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公開有機產品認證依據的標準、認證基本規範、規則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三條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自願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提出有機產品認證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產品產地(基地)區域範圍,生產、加工規模;

(三)產品生產、加工或者銷售計劃;

(四)產地(基地)、加工或者銷售場所的環境說明;

(五)符合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行有機產品標準、技術規範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聲明;

(八)其他材料。

申請人不是有機產品的直接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的,還應當提供其與有機產品生產者或者加工者簽定的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覈,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受理有機產品認證後,應當按照有機產品認證基本規範、規則規定程序實施認證活動,保證有機產品認證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並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

第十六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作出認證結論,並保證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對符合有機產品認證要求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並允許其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在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爲原料的加工產品證書中應當註明“轉換”字樣和轉換期限,並應當使用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誌。

第十九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獲證單位和個人、獲證產品進行有效跟蹤檢查,保證認證結論能夠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第二十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低於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第二十一條  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產品的單位及個人和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按照認證證書確定的產品範圍和數量銷售有機產品,保證有機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量的一致性。

5 第四章  認證證書和標誌

第二十二條  國家認監委規定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基本格式和有機產品認證標誌的式樣。

第二十三條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獲證單位和個人名稱、地址;

(二)獲證產品的數量、產地面積產品種類;

(三)有機產品認證的類別;

(四)依據的標準或者技術規範;

(五)有機產品認證標誌的使用範圍、數量、使用形式或者方式;

(六)頒證機構、頒證日期、有效期和負責人簽字;

(七)在有機產品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爲原料的加工產品,應當註明“轉換”字樣和轉換期限。

第二十四條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爲一年。

第二十五條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一)獲證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二)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三)產品種類變更的;

(四)有機產品轉換期滿,需要變更的。

第二十六條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重新申請認證:

(一)產地(基地)、加工場所或者經營活動發生變更的;

(二)其他不能持續符合有機產品標準、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

第二十七條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作出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的決定:

(一)獲證產品不能持續符合標準、技術規範要求的;

(二)獲證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三)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發生變更的;

(四)產品種類與證書不相符的;

(五)未按規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機產品標誌的。

對於撤銷的證書,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條  有機產品認證標誌分爲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誌,圖案見附件。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相應英文(ORGANIC)。

在有機產品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爲原料的加工產品,應當使用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誌。該標誌標有中文“中國有機轉換產品”字樣和相應英文(CONVERSION TO ORGANIC) 。

第二十九條  有機產品認證標誌應當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範圍、數量內使用。

獲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包裝上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誌。

獲證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將有機產品認證標誌印製在獲證產品標籤、介紹及廣告宣傳材料上,並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三十條  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小包裝上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誌的同時,應當在相鄰部位標註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機構名稱,其相關圖案或者文字應當不大於有機產品認證標誌。

第三十一條  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籤上標註“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衆的文字表述。

第三十二條  有機配料含量等於或者高於95%的加工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籤上標註“有機”字樣。

有機配料含量低於95%且等於或者高於70%的加工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籤上標註“有機配料生產”字樣。

有機配料含量低於70%的加工產品,只能在產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種配料爲“有機”字樣。

有機配料,應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

第三十三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在作出撤銷、暫停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決定的同時,應當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停止使用、暫時封存或者銷燬有機產品認證標誌。

6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國家認監委應當組織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對有機產品認證以及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組織同行進行評議;

(二)向被認證的企業或者個人徵求意見;

(三)對認證及相關檢測活動及其認證決定、檢測結果等進行抽查;

(四)要求從事有機產品認證及檢測活動的機構報告業務情況;

(五)對證書、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六)對銷售的有機產品進行檢查

(七)受理認證投訴、申訴,查處認證違法、違規行爲

第三十五條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生產、加工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有機產品銷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藏和經營等過程中,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跟蹤檢查體系和生產、加工、銷售記錄檔案制度。

第三十六條  進口的有機產品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並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認證結論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結論、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處理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或者投訴。

7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有機配料含量低於95%的加工產品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僞造、冒用、買賣、轉讓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認證標誌等其他違法行爲,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有機產品檢測機構以及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人員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8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有機產品認證收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9 附件:有機產品認證標誌圖案

1.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

2.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誌:

有機產品認證標誌根據使用需要,分爲10mm、15mm、20mm、30mm和60mm等五種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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