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護理站基本標準(試行)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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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yǎng lǎo jī gòu hù lǐ zhàn jī běn biāo zhǔn (shì xíng )

養老機構護理站基本標準(試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10月31日(國衛辦醫發〔2014〕57號)發佈。

養老機構護理站基本標準(試行)

養老機構護理站是設置在養老機構內,爲養老機構患者提供常見病多發病護理、慢性病護理、康復指導、心理護理、根據醫囑進行處置、消毒隔離指導、健康教育等服務的醫療機構。

2 一、人員

(一)至少有2名具有護士以上職稱的註冊護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養老機構牀位達到100張以上時,每增加100張牀位,至少增加1名註冊護士。

(二)至少有1名康復治療人員。

(三)按工作需求配備護理員,註冊護士與護理員之比爲1:2.5。

3 二、房屋

(一)整體設計應當滿足無障礙設計要求。

(二)建築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三)至少設有治療室、處置室。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佈局及流程。

(四)應當設醫療廢物放點,與治療區域隔開。

4 三、設備

(一)診桌、診椅、診察凳、方盤、紗布罐、聽診器火罐刮痧板血壓計體溫表、身高體重計、血糖測定儀、體外除顫設備、治療車、藥品櫃、紫外線消毒燈、高壓滅菌設備、處置臺、輪椅輸液椅、醫用冰箱、污物桶。

(二)有必要的健康教育、辦公和通訊聯絡設備,有診療護理記錄及文件保存條件。

(三)有與工作需要相應的其他設備。

5 四、具有與功能任務相適應轉診制度、藥品登記分發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術操作規範,制定人員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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