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製品儲存、運輸規程

生物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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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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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shēng wù zhì pǐn chǔ cún 、yùn shū guī chéng

2 註解

1 各生產單位應有冷藏設備,供儲存半成品及成品之用。

2 下列各項半成品、成品須分別儲存。如條件可能時應單設儲存庫,否則亦應隔開放置,以免混淆。

2.1 尚未或正在除菌、滅活解毒半成品,必須由製品部門隔離儲存。

2.2 已經除菌、滅活解毒半成品,在尚未得出檢定結果前,仍由製造部門分別儲存。

2.3 待分裝製品及分裝後在檢定中或檢定合格尚未包裝之製品,由分、包裝室分別儲存。

2.4 已經檢定合格包裝後之製品,應交成品庫。

3 儲存的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應有明顯標誌,註冊品種規格、數量,以及貯存日期。

4 儲存的半成品、成品應填寫庫存貨位卡及分類帳,由專人負責保管、整理,進出均需及時填寫並簽字。

5 各種半成品瓶口須嚴密包紮或封口。

6 各種半成品、成品按各該製品製造及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溫度、溼度及避光要求儲存,應定時檢查和記錄儲存庫的溫度。

7 半成品、成品儲存庫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8 有疑問之半成品或成品須加明顯標誌註明“保留”字樣,待決定後再作處理。

9 檢定不合格而應予廢棄之半成品或成品,應及時處理。

10 超過規定儲存時間之半成品(如菌苗原液等)或已過有效期之成品,應及時廢棄。

11 生物製品在運輸期間應遵守下列原則:

11.1 儘量採用最快速的運輸方法,以縮短運輸時間。

11.2 儘量用冷藏方法運輸,儘量避免夏季運送製品。

11.3 冬季運輸應注意防止製品發生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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