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非處方藥適應症範圍確定原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2年11月1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印發處方藥轉換爲非處方藥評價指導原則(試行)等6個技術文件的通知》食藥監辦注[2012]137號發佈。
3 正文
非處方藥適應症是指:消費者可以自我認知、自我判斷,並可以通過自我藥療、自我監護的方式進行處理的疾病或症狀。
3.1 一、常見疾病和症狀
2. 對症狀的治療一般不會掩蓋和貽誤原發性疾病,或短期內貽誤治療一般不會導致嚴重後果;
4. 用藥期間,自覺症狀應有明顯改善;
5. 治療方法及手段明確;
6. 病情相對平穩,短期內不會急劇加重、惡化或轉變爲其他疾病;
7. 用藥時間較短(一般在二週以內);
3.2 二、複發性疾病
1. 症狀明顯、單一,不易與其他疾病相混淆;
2. 發生率較高;
3. 具有特徵性表現,患者在病症復發時依據既往經驗可以作出判別;
4. 用藥期間,自覺症狀應有明顯改善;
5. 治療方法及手段簡單、明確;
6. 病情相對平穩,一般不會急劇加重、惡化或轉變爲其他疾病;
7. 不會導致重要臟器的器質性變化;
8. 用藥時間較短(一般在二週以內);
3.3 三、慢性病
1. 診斷方法及手段明確,確診率高;
2. 治療方法及手段明確、簡單;
3. 患者對疾病認知非常清楚;
4. 患者對治療的依從性非常好;
7. 病情相對平穩,患者自我用藥期間一般不會急劇加重、惡化。
3.4 四、其他
1. 日常營養補充;
2. 戒菸;
3. 避孕;
4. 中醫虛證類(症狀嚴重,或可能有重要臟器器質性改變的不包括在內);
輔助治療類(進行輔助治療很可能延誤病情,貽誤治療,導致嚴重後果的,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