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1.放射性核素必須收貯於加鎖的專用房間,應有專人保管。收到生產部門發送的核素後,按核素的種類填寫專用登記簿,收入、支出、結存各項均須一一填清。每次收到的核素發貨單均應妥善保存,定期覈對,如有不符,應立即向上級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放射性核素應存放在專用貯藏設施內,貯藏室應有抽出式通風裝置。可能發生放射性氣體或蒸氣的物質,應存放在通風櫥內的密閉器皿中。
3.未經專門訓練、無放射性核素操作許可證者不得進行放射性核素操作。
4.放射性核素不得攜出核醫學科或其他未經批准並在建築上符合要求的活性操作區。
5.超過產品介紹標出使用期限的核素不得繼續使用;應按其種類、半衰期在指定地點封存至10個半衰期後,送回生產單位或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