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Requirement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industrial X-ray radiography
ICS 13.100
C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117—2015代替GBZ 117—2006 《工業X射線探傷放射防護要求》(Requirement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industrial X-ray radiography)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5年01月13日發佈,自2015年06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修訂本標準。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代替GBZ 117—2006《工業X射線探傷放射衛生防護標準》。
本標準與GBZ 117—2006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第2章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工業X射線CT探傷的定義;
——修改了原標準第4章X射線探傷作業場所的放射衛生防護要求,將其分爲第4章工業X射線探傷室探傷的放射防護要求和第5章工業X射線現場探傷的放射防護要求兩部分內容;
——第5章工業X射線現場探傷的放射防護要求增加了5.2 X射線現場探傷作業的準備、5.3 X射線現場探傷作業安全警告信息、5.5 X射線現場探傷作業的邊界巡查與監測等內容;
——將監督區邊界的控制值由1.5μSv/h修改爲2.5μSv/h;
——刪除了附錄A~附錄D;
——增加了參考文獻。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鄧大平、李海亮、侯長松、萬玲、盧峯、封麗、宋鋼。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6357—1996:
-GBZ 117—2002,GBZ/T 150—2002:
-GBZ 117—2006。
5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2.1
工業X射線探傷裝置 industrial X-ray radiography facilities
包括X射線管頭組裝體、控制箱及連接電纜在內的對物體內部結構進行X射線攝影或斷層檢查的設備總稱。X射線探傷裝置按照X射線發射的方向和窗口範圍可分爲定向式和周向式;按安裝形式可分爲固定式和移動式。
2.2
工業X射線探傷室探傷 industrial X-ray radiography in special room
在探傷室內利用X射線探傷裝置產生的X射線對被測物體內部結構進行檢查的工作過程。
2.3
工業X射線現場探傷 industrial X-ray radiography on site
在室外、生產車間或安裝現場使用移動式X射線探傷裝置對物體內部結構進行X射線攝影檢查的工作過程。
2.4
工業X射線CT探傷 industrial X-ray computed tomography
6 3 工業X射線探傷裝置放射防護的性能要求
6.1 3.1 設備技術要求
6.1.1 3.1.1 X射線管頭組裝體
3.1.1.1 移動式或固定式的X射線裝置管頭組裝體應能固定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並加以鎖緊。
3.1.1.2 X射線管頭應設有限束裝置。
3.1.1.3 X射線管頭窗口孔徑不得大於額定最大有用線束射出所需尺寸。
3.1.1.4 X射線管頭應具有如下標誌:
a) 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b)型號及出廠編號;
d)焦點的位置;
e) 出廠日期;
f) 電離輻射標誌。
3.1.1.5 X射線裝置在額定工作條件下,距X射線管焦點1m處的漏射線空氣比釋動能率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X射線管頭組裝體漏射線空氣比釋動能率
kV | 漏射線空氣比釋動能率 mGy/h |
<150 | <1 |
150~200 | <2.5 |
>200 | <5 |
6.1.2 3.1.2 控制臺
3.1.2.1 應設置有X射線管電壓及高壓接通或斷開狀態的顯示,以及管電壓、管電流和照射時間選取及設定值顯示裝置。
3.1.2.2 應設置有高壓接通時的外部報警或指示裝置。
3.1.2.3 控制臺或X射線管頭組裝體上應設置與探傷室防護門聯鎖的接口,當所有能進入探傷室的門未全部關閉時不能接通X射線管管電壓;已接通的X射線管管電壓在任何一個探傷室門開啓時能立即切斷。
3.1.2.4 應設有鑰匙開關,只有在打開控制臺鑰匙開關後,X射線管才能出束;鑰匙只有在停機或待機狀態時才能拔出。
3.1.2.5 應設置緊急停機開關。
3.1.2.6 應設置輻射警告、出束指示和禁止非授權使用的警告等標識。
6.1.3 3.1.3 連接電纜
對於移動式X射線裝置,控制器與X射線管頭或高壓發生器的連接電纜不應短於20m。
6.1.4 3.1.4 產品介紹
產品介紹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b)距X射線管頭表面5cm處和距離焦點1m處的最大泄漏輻射劑量率;
c) 在典型工作條件(管電壓、管電流、常用探傷工件等)下,探傷裝置周圍等劑量曲線示意圖。
6.2 3.2 X射線探傷裝置的檢查和維護
6.2.1 3.2.1 運營單位的日檢
每次工作開始前應進行檢查的項目包括:
a) 探傷機外觀是否存在可見的損壞;
b) 電纜是否有斷裂、扭曲以及配件破損;
c) 液體制冷設備是否有滲漏;
d) 安全聯鎖是否正常工作;
e) 報警設備和警示燈是否正常運行;
f) 螺栓等連接件是否連接良好。
6.2.2 3.2.2 運營單位的定期檢查
定期檢查的項目應包括:
a) 電氣安全,包括接地和電纜絕緣檢查;
c) 所有的聯鎖和緊急停機開關的檢查;
6.2.3 3.2.3 設備維護
3.2.3.1 運營單位應對探傷機的設備維護負責,每年至少維護一次。設備維護應由受過專業培訓的工作人員或設備製造商進行。
3.2.3.2 設備維護包括探傷機的徹底檢查和所有零部件的詳細檢測。
3.2.3.3 當設備有故障或損壞,需更換零部件時,應保證所更換的零部件都來白設備製造商。3.2.3.4應做好設備維護記錄。
7 4 工業X射線探傷室探傷的放射防護要求
7.1 4.1 防護安全要求
4.1.1 探傷室的設置應充分考慮周圍的輻射安全,操作室應與探傷室分開並儘量避開有用線束照射的方向。
4.1.2應對探傷工作場所實行分區管理。一般將探傷室牆壁圍成的內部區域劃爲控制區,與牆壁外部相鄰區域劃爲監督區。
4.1.3 X射線探傷室牆和入口門的輻射屏蔽應同時滿足:
a) 人員在關注點的周劑量參考控制水平,對職業T作人員不大於100μSv/周,對公衆不大於5μSv/周;
b)關注點最高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不大於2.5μSv/h。
4.1.4 探傷室頂的輻射屏蔽應滿足:
a) 探傷室上方已建、擬建建築物或探傷室旁鄰近建築物在白輻射源點到探傷室頂內表面邊緣所張立體角區域內時,探傷室頂的輻射屏蔽要求同4.1.3;
b)對不需要人員到達的探傷室頂,探傷室頂外表面30cm處的劑量率參考控制水平通常可取爲100μSv/h。
4.1.5 探傷室應設置門機聯鎖裝置,並保證在門(包括人員門和貨物門)關閉後X射線裝置才能進行探傷作業。門打開時應立即停止X射線照射,關上門不能自動開始X射線照射。門-機聯鎖裝置的設置應方便探傷室內部的人員在緊急情況下離開探傷室。
4.1.6 探傷室門口和內部應同時設有顯示“預備”和“照射”狀態的指示燈和聲音提示裝置。“預備”信號應持續足夠長的時間,以確保探傷室內人員安全離開。“預備”信號和“照射”信號應有明顯的區別,並且應與該T作場所內使用的其他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
4.1.7 照射狀態指示裝置應與X射線探傷裝置聯鎖。
4.1.8 探傷室內、外醒目位置處應有清晰的對“預備”和“照射”信號意義的說明。
4.1.9 探傷室防護門上應有電離輻射警告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4.1.10 探傷室內應安裝緊急停機按鈕或拉繩,確保出現緊急事故時,能立即停止照射。按鈕或拉繩的安裝,應使人員處在探傷室內任何位置時都不需要穿過主射線束就能夠使用。按鈕或拉繩應當帶有標籤,標明使用方法。
4.1.11 探傷室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排風管道外口避免朝向人員活動密集區。每小時有效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小於3次。
7.2 4.2 安全操作要求
4.2.1 探傷工作人員進入探傷室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配備個人劑量報警儀。當輻射水平達到設定的報警水平時,劑量儀報警,探傷工作人員應立即離開探傷室,同時阻止其他人進入探傷室,並立即向輻射防護負責人報告。
4.2.2 應定期測量探傷室外周圍區域的輻射水平或環境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包括操作者工作位置和周圍毗鄰區域人員居留處。測量值應當與參考控制水平相比較。當測量值高於參考控制水平時,應終止探傷T作並向輻射防護負責人報告。
4.2.3 交接班或當班使用劑量儀前,應檢查劑量儀是否正常工作。如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劑量儀不能正常工作,則不應開始探傷工作。
4.2.4 探傷工作人員應正確使用配備的輻射防護裝置,如準直器和附加屏蔽,把潛在的輻射降到最低。
4.2.5 在每一次照射前,操作人員都應該確認探傷室內部沒有人員駐留並關閉防護門。只有在防護門關閉、所有防護與安全裝置系統都啓動並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才能開始探傷工作。
4.2.6 開展探傷室設計時未預計到的T作,如工件過大必須開門探傷,應遵循5.1、5.3、5.4、5.5的要求。
8 5 工業X射線現場探傷的放射防護要求
8.1 5.1 X射線現場探傷作業分區設置要求
5.1.1 探傷作業時,應對工作場所實行分區管理,並在相應的邊界設置警示標識。
5.1.2 一般應將作業場所中周圍劑量當量率大於15μSv/h的範圍內劃爲控制區。如果每週實際開機時間明顯不同於7h,控制區邊界周圍劑量當量率應按式(1)計算:
式中:
K——控制區邊界周圍劑量當量率,單位爲微希沃特每小時(μSv/h);t——每週實際開機時間,單位爲小時(h);
100——5 mSv平均分配到每年50工作周的數值,即100μSv/周。
5.1.3 控制區邊界應懸掛清晰可見的“禁止進入X射線區”警告牌,探傷作業人員在控制區邊界外操作,否則應採取專門的防護措施。
5.1.4 現場探傷作業工作過程中,控制區內不應同時進行其他工作。爲了使控制區的範圍儘量小,X射線探傷機應用準直器,視情況採用局部屏蔽措施(如鉛板)。
5.1.5 控制區的邊界儘可能設定實體屏障,包括利用現有結構(如牆體)、臨時屏障或臨時拉起警戒線(繩)等。
5.1.6 應將控制區邊界外、作業時周圍劑量當量率大於2.5μSv/h的範圍劃爲監督區,並在其邊界上懸掛清晰可見的“無關人員禁止人內”警告牌,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5.1.7 現場探傷工作在多樓層的工廠或工地實施時,應防止現場探傷工作區上層或下層的人員通過樓梯進入控制區。
5.1.8 探傷機控制臺應設置在合適位置或設有延時開機裝置,以便儘可能降低操作人員的受照劑量。
8.2 5.2 X射線現場探傷作業的準備
5.2.1 在實施現場探傷工作之前,運營單位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全面評估,以保證實現安全操作。評估內容至少應包括工作地點的選擇、接觸的工人與附近的公衆、天氣條件、探傷時間、是否高空作業、作業空間等。
5.2.2 運營單位應確保開展現場探傷工作的每臺X射線裝置至少配備兩名工作人員。
5.2.3 應考慮現場探傷對工作場所內其他的輻射探測系統帶來的影響(如煙霧報警器等)。
5.2.4 現場探傷工作在委託單位的工作場地實施的準備和規劃,應與委託單位協商適當的探傷地點和探傷時間、現場的通告、警告標識和報警信號等,避免造成混淆。委託方應給予探傷工人充足的時間以確保探傷工作的安全開展和所需安全措施的實施。
8.3 5.3 X射線現場探傷作業安全警告信息
5.3.1 應有提示“預備”和“照射”狀態的指示燈和聲音提示裝置。“預備”信號和“照射”信號應有明顯的區別,並且應與該工作場所內使用的其他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
5.3.2 警示信號指示裝置應與探傷機聯鎖。
5.3.3 在控制區的所有邊界都應能清楚地聽見或看見“預備”信號和“照射”信號。
5.3.4 應在監督區邊界和建築物的進出口的醒目位置張貼電離輻射警示標識和警告標語等提示信息。
8.4 5.4 X射線現場探傷作業安全操作要求
5.4.1 周向式探傷機用於現場探傷時,應將X射線管頭組裝體置於被探傷物件內部進行透照檢查。做定向照射時應使用準直器(僅開定向照射口)。
5.4.2 應考慮控制器與X射線管和被檢物體的距離、照射方向、時間和屏蔽條件等因素,選擇最佳的設備佈置,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8.5 5.5 X射線現場探傷作業的邊界巡查與監測
5.5.1 開始現場探傷之前,探傷工作人員應確保在控制區內沒有任何其他人員,並防止有人進入控制區。
5.5.2 控制區的範圍應清晰可見,工作期間要有良好的照明,確保沒有人員進入控制區。如果控制區太大或某些地方不能看到,應安排足夠的人員進行巡查。
5.5.3 在試運行(或第一次曝光)期間,應測量控制區邊界的劑量率以證實邊界設置正確。必要時應調整控制區的範圍和邊界。
5.5.4 現場探傷的每臺探傷機應至少配備一臺便攜式劑量儀。開始探傷T作之前,應對劑量儀進行檢查,確認劑量儀能正常工作。在現場探傷工作期間,便攜式測量儀應一直處於開機狀態,防止X射線曝光異常或不能正常終止。
5.5.5 現場探傷期間,工作人員應佩戴個人劑量計、直讀劑量計和個人劑量報警儀。個人劑量報警儀不能替代便攜巡測儀,兩者均應使用。
9 6 放射防護檢測
9.1 6.1 檢測的一般要求
9.1.1 6.1.1 檢測計劃
運營單位應制定放射防護檢測計劃。在檢測計劃中應對檢測位置、檢測頻率以及檢測結果的保存等作出規定,並給出每一個測量位置的參考控制水平和超過該參考控制水平時應採取的行動措施。
9.1.2 6.1.2檢測儀器
用於X射線探傷裝置放射防護檢測的儀器,應按規定進行定期檢定,並取得相應證書。使用前,應對輻射檢測儀器進行檢查,包括是否有物理損壞、調零、電池、儀器對射線的響應等。
9.1.3 6.1.3檢測條件
檢測應在X射線探傷裝置的限束裝置開至最大,額定管電壓、管電流照射的條件下進行。
9.2 6.2 X射線探傷室的檢測和檢查
9.2.1 6.2.1 探傷室周圍輻射水平的檢測
6.2.1.1 周圍輻射水平巡測
探傷室的放射防護檢測,特別是驗收檢測時應首先進行周圍輻射水平的巡測,以發現可能出現的高輻射水平區。巡測時應注意:
a)巡測範圍應根據探傷室設計特點、照射方向及建造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決定並關注天空反散射對周圍的輻射影響;
b) 無固定照射方向的探傷室在有用線束照射四面屏蔽牆時,應巡測牆上不同位置及門上、門四周的輻射水平;
c) 設有窗戶的探傷室,應特別注意巡測窗外不同距離處的輻射水平;
d)測試時,探傷機應工作在額定工作條件下、沒有探傷工件、探傷裝置置於與測試點可能的最近位置,如使用周向式探傷裝置應使裝置處於周向照射狀態。
6.2.1.2 定點檢測
一般應檢測以下各點:
a)通過巡測,發現的輻射水平異常高的位置;
b) 探傷室門外30 cm離地面高度爲1m處,門的左、中、右側3個點和門縫四周;
c) 探傷室牆外或鄰室牆外30 cm離地面高度爲1m處,每個牆面至少測3個點;
d) 人員可能到達的探傷室屋頂或探傷室上層外30 cm處,至少包括主射束到達範圍的5個檢測點;
e) 人員經常活動的位置;
f) 每次探傷結束後,應檢測探傷室的入口,以確保X射線探傷機已經停止工作。
探傷室建成後應由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驗收檢測;投入使用後每年至少進行1次常規檢測。
6.2.1.4結果評價
X射線探傷裝置在額定工作條件下,探傷室周圍輻射水平應符合4.1.3和4.1.4的要求。
9.2.2 6.2.2 探傷室的安全檢查
對正在使用中的探傷室應檢查探傷室防護門-機聯鎖裝置,以及出束信號指示燈等安全措施,當同時使用多臺探傷裝置時,每臺裝置均應與防護門聯鎖。
9.3 6.3 現場探傷的分區及檢測要求
6.3.1 使用移動式X射線探傷裝置進行現場探傷時,應通過巡測確定控制區和監督區。
6.3.2 當X射線探傷裝置、場所、被檢物體(材料、規格、形狀)、照射方向、屏蔽等條件發生變化時,均應重新進行巡測,確定新的劃區界線。
6.3.3 在工作狀態下應檢測操作位置,確保操作位置的輻射水平是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