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53—2017 職業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診斷 2018年01月02日修訂版

BY banlang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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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53—2017 代替GBZ 53—2002《職業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methanol poisoning)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7年05月18日發佈,自2017年11月01日起實施。

前言

本標準的第6章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53—2002《職業性急性甲醇中毒診斷標準》,與GBZ 53—200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一一將GBZ/T 228、GB/T 16180納入規範性引用文件;

一一修改了診斷原則;

一一將中度意識障礙納入輕度中毒診斷;

一一在診斷及分級標準中,提出視覺誘發電位檢查;

一一提出輕、中、重度代謝性酸中毒的動脈血氣分析量化指標;

一一刪除了以熒光素染色檢查角膜上皮的相關內容。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雲南省玉溪市人民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郝鳳桐、黃金祥、李學東、李安、薛長江、劉薇薇、劉移民、陳嘉斌、顧華、嚴曉會。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6373—1996;

——GBZ 53—2002。

標準正文

職業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診斷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活動中接觸甲醇後出現急性中毒的診斷及處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Z 76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GBZ/T 228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後遺症診斷標準

GBZ 239 職業性急性氯乙酸中毒的診斷

3 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內較大劑量甲醇的職業接觸史,以中樞神經系統、代謝性酸中毒和視神經與視網膜急性損害爲主的臨牀表現,結合實驗室檢查結果和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資料,綜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4 接觸反應

接觸甲醇後,出現頭痛、頭暈、乏力、視物模糊等症狀和眼、上呼吸道黏膜刺激表現,並於脫離接觸後72h內恢復者。

5 診斷分級

5.1 輕度中毒

出現頭痛、頭暈、視物模糊等症狀,且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

a)  輕度、中度意識障礙(見GBZ 76);

b)  輕度代謝性酸中毒;

c)  視乳頭及視網膜充血、水腫,視網膜靜脈充盈;或視野檢查有中心或旁中心暗點;或圖形視覺    誘發電位(P-VEP)異常。

5.2 重度中毒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

a)  重度意識障礙(見GBZ 76);

b)  中度、重度代謝性酸中毒;

c)  視乳頭及視網膜充血水腫並有視力急劇下降,或伴有閃光視覺誘發電位(F-VEP)異常。

6 處理原則

6.1 現場處理

立即脫離工作現場,有皮膚甲醇污染者立即徹底洗消。

6.2 治療原則

6.2.1 出現代謝性酸中毒時,可予碳酸氫鈉進行糾正;對於中、重度代謝性酸中毒或伴有陰離子間隙增高的輕度代謝性酸中毒,應及早進行血液透析治療。

6.2.2 針對中毒性腦病、腦水腫、視神經損傷、視網膜損傷等進行對症支持治療。

6.2.3 用眼罩或軟紗布遮蓋雙眼。

6.3 其他處理

遺留有神經系統後遺症者,按照GBZ/T 228進行診斷。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者,按照GB/T 16180處理。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8 眼科檢查要求

見附錄B。

附錄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甲醇爲無色、透明、易揮發、易燃的液體,經常被用作有機溶劑或添加劑,應用於防凍液、汽車擋風玻璃清潔劑及油漆稀釋劑等;在醫藥及化工行業,甲醇用於製造甲醛、甲胺、異丁烯酸酯、纖維素、攝影膠片、汽車燃料和樹脂等產品。甲醇可通過呼吸道、皮膚黏膜和消化道等途徑進入人體,導致中毒。在職業活動中,呼吸道是主要的吸收途徑。

A.2 部分職業性甲醇中毒患者在接觸甲醇數日至數十日後出現亞急性甲醇中毒的臨牀表現,其發病機制、病理生理改變與急性甲醇中毒相似。當其出現與急性甲醇中毒相似的臨牀表現時,可參照本標準。

A.3 急性甲醇中毒的診斷分級以中樞神經系統損害、代謝性酸中毒和視力障礙程度作爲主要依據。

A.4 急性甲醇中毒早期主要表現爲中樞神經系統損害和代謝性酸中毒。可以出現頭暈、頭痛、噁心、嘔吐及中樞神經系統興奮症狀,表現爲定向力障礙、興奮、煩躁和譫妄等。後期表現爲中樞神經系統抑制、昏迷及視力障礙。意識障礙分級診斷見GBZ 76。

A.5 急性甲醇中毒會出現不同程度的代謝性酸中毒。輕度代謝性酸中毒臨牀表現不明顯或僅出現乏力、呼吸稍促、食慾不佳等。隨着酸中毒程度加重,臨牀上可見呼吸加快加深(Kussmal呼吸),血壓下降、心律失常等循環功能明顯障礙以及意識障礙等表現;動脈血氣分析對於代謝性酸中毒的診斷具有重要意義。參照GBZ 239的診斷,當動脈血氣分析pH 7.25~7.32,HCO3-15 mmol/L~20 mmol/L時,爲輕度代謝性酸中毒;動脈血氣分析pH 7.15~7.24,HCO3-10 mmol/L~14 mmol/L時,爲中度代謝性酸中毒;動脈血氣分析pH<7.15,HCO3-<10 mmol/L時,爲重度代謝性酸中毒。

A.6 甲酸和乳酸導致急性甲醇中毒時的陰離子間隙增加,爲高陰離子間隙正常的血氯性代謝性酸中毒。在急性甲醇中毒患者,伴有陰離子間隙增高的輕度代謝性酸中毒,也應及早進行血液透析治療,儘可能避免視力損害的發生。陰離子間隙正常參考值爲8 mmol/L~16 mmol/L。

A.7 血液透析能夠清除己吸收的甲醇及其代謝產物甲酸,是急性甲醇中毒時的重要治療手段。血液透析療法的指徵爲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a)  血液甲醇>15.6mmol/L或甲酸>4.34mmol/L;

b)  中、重度代謝性酸中毒或伴有陰離子間隙增高的輕度代謝性酸中毒;

c)  出現視乳頭視網膜水腫或視力障礙;

d)  出現意識障礙;

e)  出現多臟器功能損傷。

A.8 急性甲醇中毒所致的視功能改變主要是視神經和視網膜損害,可通過視力、視野檢查、眼底檢查及視覺誘發電位(VEP)檢查,其中視力、視野檢查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大,而視野檢查和視覺誘發電位(VEP)檢查又受視力影響,所以需結合各指標綜合分析。

附錄B(規範性附錄)眼科檢查要求

B.1 按常規檢查視力及外眼,在裂隙燈顯微鏡下檢查角膜、虹膜、晶狀體。

B.2 應在自然光下觀察雙眼瞳孔的大小以及對光反應的變化。

B.3 用檢眼鏡檢查雙眼眼底,注意視乳頭、視網膜色澤的改變,有無水腫及血管的充盈狀況等。

B.4 以平面視野計仔細檢查有無中心或旁中心暗點。一般用2 mm白色和紅色視標進行檢查,也可用1 mm~3 mm視標。以弧形視野計分別用5 mm紅、白視標進行周邊視野檢查。或使用自動視野計檢查有無中心或旁中心暗點。一般應用Goldmann Ⅲ號白色視標對中心視野進行靜態閡值檢測,在嚴重視野受損時,也可用Goldmann V號白色視標進行檢查;用動態檢測程序檢測周邊視野。

B.5 以視覺誘發電位儀檢查P100波的潛伏期有無延長或波幅有無降低或波形有無異常。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2者(國際標準視力表)檢查閃光視覺誘發電位(F-VEP);最佳矯正視力大於或等於0.2者檢查圖形視覺誘發電位(P-VEP)。採用國際臨牀視覺電生理(ISCEV)學會推薦的VEP刺激和記錄標準。

標準全文下載

職業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診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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