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處方

中醫辨證方法 辨證論治 中醫診斷學 鍼灸學 中醫學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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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lì fǎ chù fāng

2 英文參考

preion based on therapeutical principles[湘雅醫學專業詞典]

3 註解

立法處方辨證論治過程的重要一環[1][2]。通過辨證,確定爲某種病症後,根據其病因病機臟腑所屬,訂立治療原則(立法),並據以選用方藥或方穴(處方[2][2]。如風溫病初起,邪在肺衛,乃立辛涼解表之法,處以辛涼之劑銀翹散,隨證加減[2]。如感冒風寒證者,乃立祛風散寒解表宣肺之法,取手太陰陽明足太陽經穴爲主,如列缺合谷風門風池等,針用瀉法,並可加灸[2]

4 參考資料

  1. ^ [1] 高忻洙,胡玲主編.中國鍼灸學詞典[M].南京: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2010:205.
  2. ^ [2] 李經緯等主編.中醫大詞典——2版[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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