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調整工作規程

合理用藥 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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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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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uó jiā zhòng diǎn jiān kòng hé lǐ yòng yào yào pǐn mù lù tiáo zhěng gōng zuò guī chéng

2 基本信息

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調整工作規程》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於2021年8月3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調整工作規程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1〕474號)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遵照執行。

3 發佈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調整工作規程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1〕4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爲加強我國臨牀合理用藥管理,促進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的制訂調整更加科學合理,不斷規範臨牀用藥行爲,維護人民羣衆健康權益,我委制定了《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調整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1年8月30日

4 全文

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調整工作規程

第一條 爲加強我國臨牀合理用藥管理,促進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制訂調整更加科學合理,不斷規範臨牀用藥行爲,維護人民羣衆健康權益,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納入目錄管理的藥品應當是臨牀使用不合理問題較多、使用金額異常偏高、對用藥合理性影響較大的化學藥品和生物製品。重點包括輔助用藥、抗腫瘤藥物、抗微生物藥物、質子泵抑制劑糖皮質激素腸外營養藥物等。

第三條 目錄的調整堅持“公開透明、地方推薦、動態調整”的原則,以規範臨牀用藥行爲、促進合理用藥爲工作目標。

第四條 目錄更新調整的時間原則上不短於3年,納入目錄管理的藥品品種一般爲30個。

第五條 國家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藥事會)爲科學調整目錄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承擔各地推薦材料的彙總、整理和分析等工作。

第六條 目錄的調整共包括啓動調整、地方遴選推薦、專家彙總、公佈結果4個階段。

(一)啓動調整。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目錄調整通知,明確時間安排、需提交的材料、工作要求等。

(二)地方遴選推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根據藥品臨牀不合理使用現狀、使用金額、臨牀價值等綜合因素,經本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研究遴選後,不區分劑型以藥品通用名按照推薦程度從強到弱排序,將推薦程度最強的前30個品種信息加蓋醫院公章後報送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各醫院推薦的30個品種,分別賦予相應分值,即排名第1位的品種賦值爲30分,排名第2位的品種賦值爲29分,以此規律遞減,排名第30位的品種賦值爲1分。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以藥品通用名爲基礎,對轄區內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報送的全部品種賦值進行加和,得出每個品種的推薦總分值,再按照分值從高到低排序(分值相同的,可並列排序並佔用後續名次)。將排名前30名的藥品品種(含第30名有並列分值的其他藥品)信息加蓋公章後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

(三)專家彙總。國家衛生健康委委託國家藥事會對各地報送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採取與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同的計算方法,得出排名前30的品種

(四)公佈結果。國家衛生健康委公佈目錄調整結果,發佈新版目錄,並提出管理要求。

第七條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以本省報送的30個藥品品種爲基礎,納入新版目錄藥品品種,形成省級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及時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省級目錄基礎上,結合實際用藥情況,形成本機構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省級和各醫療機構的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應當按照要求以政務公開、院務公開、官方網站公示等形式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確保合理用藥工作落實到位。制訂完善相關藥品的臨牀應用指南,明確藥品應用指南及給藥方案,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加強合理用藥監管。

第九條 對於調整出原目錄的藥品,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繼續監控至少滿1年,掌握其處方點評、使用量、使用金額等情況,促進臨牀合理用藥水平的持續提高。

第十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5 解讀

加強醫療機構合理用藥管理,對於提高臨牀診療水平、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維護患者健康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爲進一步加強臨牀合理用藥管理,實現安全、有效、經濟、適宜的合理用藥目標,我委在總結工作經驗、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調整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程》共包括十條,明確了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的遴選範圍,確定了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的調整原則、週期和工作程序等。

《規程》還要求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高度重視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確保合理用藥工作落實到位。除對納入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的藥品提出要求外,對尚未納入目錄管理的藥品,也要求做好常規臨牀使用監測工作,發現使用量異常增長、無指徵、超劑量使用等問題時,要加強預警並查找原因,採取針對性措施控制不合理用藥。《規程》在加強重點藥品監控的基礎上,更加突出了對所有藥品合理使用的監控要求,將對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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