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1.門診部(或急診部)可根據編制、設備、建築條件和實際需要設觀察室。下列患者可留觀察室作短時間觀察治療。
(1)診斷一時難以明確,離院後病情可能突然變化或趨於嚴重,而又暫不需要住院者。
(2)病情需要住院,但無牀需待牀者。
(3)有高熱、腹痛、高血壓、哮喘等症狀,經治療後病情尚未緩解需暫時觀察療效者。
(5)其他有特殊情況而要留觀者。
3.留觀察室患者,應由值班醫師負責觀察處理,及時填寫觀察記錄,向值班護士交代病情、觀察項目和注意事項。護士應密切觀察病情,做好治療、護理、衛生及膳食工作,如病情有變化,應及時報告醫師。
4.留觀察室患者的醫囑,一律開醫囑單,一般情況下不執行口頭醫囑。
6.觀察時間一般不超過3d,病情好轉或加劇時應及時處理。
7.觀察患者離開觀察室應有醫師醫囑,由值班護士通知其家屬或單位接回,或由住院處安排住院。離開觀察室要妥善交代病情和注意事項,並結算費用。將觀察記錄隨同病案歸檔或送病區,簡易病歷由本人帶回。
8.凡自傷或被毆打致傷者,必須有單位或家屬在牀邊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