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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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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範(試行)

《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範(試行)》由衛生部於2010年12與30日衛醫政發〔2010〕114號印發,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範(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爲規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管理,明確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具有的功能,更好地發揮電子病歷在醫療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進以電子病歷爲核心的醫院信息化建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和《電子病歷基本架構與數據標準(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規範。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的建立、使用、數據保存、共享和管理。第三條 電子病歷系統是指醫療機構內部支持電子病歷信息的採集、存儲、訪問和在線幫助,並圍繞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效率而提供信息處理和智能化服務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既包括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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