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種保存、使用和感染動物模型的暫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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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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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chuán rǎn xìng fēi diǎn xíng fèi yán bìng dú de dú zhǒng bǎo cún 、shǐ yòng hé gǎn rǎn dòng wù mó xíng de zàn xíng guǎn lǐ bàn fǎ

2 註解

2003年5月6日發佈。

第一條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屬於法定管理傳染病,其病原體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種的保存、使用以及感染動物模型建立實行申請、審定製度。未經國家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動物模型從事研究活動

第三條  分離出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和建立的動物模型要按規定要求登記、上報和核準。

第四條  保存和使用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單位,必須具備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P3)條件,並須在二級以上生物安全櫃中操作。動物模型須在P3和P3級以上實驗室中進行。

第五條  病毒毒種保藏:必須具有該病毒毒種的詳細歷史及有關資料。應在帶鎖的-80℃超低溫冰箱或液氮罐中,用雙層套管保存,外層套管須作消毒處理。保存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冰箱或液氮罐,必須有明確的警示標籤。採用雙鎖雙人管理。

第六條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種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並建立嚴格的使用登記制度。

第七條  病毒毒種運輸:經申請並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使用單位應持批准件和本單位證件,派專人(兩人或兩人以上)領取和攜帶,不得郵寄。樣品的容器要使用能夠承受不少於95Kpa壓力的高質量的防水包裝材料並且密封,以防止運輸過程中發生內容物的外泄;第二層和第三層包裝中應使用吸水性好的柔軟的物質充填;樣品的容器須印有生物危險標誌。

第八條  研究單位或實驗室應具有做疾病或感染動物模型的工作基礎與經驗,如要進行靈長類動物感染模型研究,必須有做過傳染微生物感染靈長類動物模型經驗

第九條  建立動物疾病模型必須有醫學、獸醫學、實驗動物學以及具有從事經驗的專業人員參加。在實驗過程中,必須保證實驗動物可隨時進行微生物、病理檢測,以掌握動物健康狀況。

第十條  研究單位或實驗室應有動物質量、健康、疾病和感染模型的監控和評價技術。

第十一條  感染用實驗動物必須符合國家對科研用動物的相關要求,並附有“實驗動物許可證”和“實驗動物等級許可證”等背景資料。使用靈長類動物的,必須持有林業部門頒發的“靈長類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十二條  感染標準化實驗動物,包括野生動物,來源必須清楚,須經過檢疫後方可使用,在實驗過程中需制定其飼養和檢測標準。

第十三條  參加實驗人員應取得其健康資料,並採取嚴格的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建立監測制度、事故報告制度和應急措施辦法。

第十五條  除國家指定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保存單位外,經批准使用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的單位,在實驗過程中應嚴格安全保存病毒,任務完成後,應在國家派出人員的監督下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銷燬。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注:本辦法已於2003年5月6日由科學技術部、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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