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5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GBZ 128—2019《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Specifications for individual monitoring of occupational external exposur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19年09月27日《關於發佈〈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等4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9〕11號)發佈,自2020年04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 GBZ 128—2016。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等4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9〕11號
現發佈《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等4項衛生健康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_128—2019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代替GBZ 128—2016);
GBZ_139—2019 稀土生產場所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39—2002)。
二、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WS_667—2019 機械臂放射治療裝置質量控制檢測規範。
三、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WS/T_668—2019 公共地下建築及地熱水應用中氡的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16—2002和GBZ 124—2002)。
上述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GBZ 128—2016、GBZ 139—2002、GBZ 116—2002、124—2002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19年9月27日
5 前言
本標準第 4 章、5.1、5.2.1、5.2.4、5.2.6、5.2.7、5.3.1、5.3.2 爲強制性的,其餘爲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 GBZ 128—2016《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與 GBZ 128—2016 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規範性引用文件(見第 2 章,2016 年版的第 2 章);
——修改了部分術語和定義(見第 3 章,2016 年版的第 3 章);
——修改了外照射個人劑量計基本要求(見 5.1,2016 年版的 5.1);
——修改了外照射個人劑量計選擇(見 5.2,2016 年版的 5.2);
——修改了外照射個人劑量計的佩戴要求(見 5.3,2016 年版的 5.3);
——修改了劑量評價一般原則(見 6.1,2016 年版的 6.1);
——修改了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評價方法(見 6.2,2016 年版的 6.2);
——修改了劑量調查內容及調查表(見 8.1.3 和附錄 C,2016 年版的 8.1.3 和附錄 A);
——增加了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系統主要性能要求(見附錄 A);
——增加了個人劑量當量到有效劑量的轉換系數估算方法(見附錄 B)。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文、丁豔秋、胡愛英、張文藝、萬玲、翟賀爭、張璇、郝述霞、王美嬌、陳飛。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T 5294—1985;
——GB 5294—2001;
——GBZ 128—2002;
——GBZ 128—2016。
6 標準正文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6.1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0264—2014 個人和環境監測用熱釋光劑量測量系統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T 261 外照射輻射事故中受照人員器官劑量重建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外照射個人監測 individual monitoring of external exposure
利用工作人員佩戴劑量計對個人劑量當量進行的測量,以及對測量結果的解釋。
3.2
個人劑量當量 personal dose equivalent
人體某一指定點下面適當深度 d 處的軟組織內的劑量當量 Hp(d)。
3.3
最低探測水平 minimum detectable level;MDL
用於評價測量儀器探測能力的統計量值,在給定的置信度下,一種測量方法能夠探測出的區別於本底值的最小量值。
3.4
異常照射 abnormal exposure
當輻射源失去控制時,工作人員或公衆中的成員所接受的可能超過劑量限值的照射。
3.5
調查水平 investigation level
諸如有效劑量、攝入量或單位面積或體積的污染水平等量的規定值,達到或超過此種值時應進行調查。
3.6
名義劑量 notional dose
在個人劑量監測中,當工作人員佩戴的劑量計丟失、損壞或其他原因得不到讀數或所得讀數不能正確反映工作人員所接受的劑量時,用其他方法賦予該劑量計應有的劑量估算值。
3.7
常規監測 routine monitoring
爲確定工作條件是否適合繼續進行操作,在規定場所按預先規定的時間間隔所進行的監測。
3.8
任務相關監測 task-related monitoring
爲特定操作提供有關操作和管理方面的即時決策而進行的個人監測。
3.9
特殊監測 special monitoring
爲了說明某一特定問題,而在一個有限期內進行的個人監測。
6.4 4 監測要求
6.4.1 4.1 監測的量和單位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的量有 Hp(10)、Hp(3)、Hp(0.07):
a) Hp(10),適用於體表下 10 mm 深處的器官或組織的監測,在特定條件下用於有效劑量評價,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b) Hp(3),適用於體表下 3 mm 深處的器官或組織的監測,用於眼晶狀體劑量評價,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c) Hp(0.07),適用於體表下 0.07 mm 深處的器官或組織的監測,用於皮膚劑量評價,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6.4.2 4.2 監測類型
6.4.3 4.3 監測週期或頻次
4.3.1 常規監測的週期應綜合考慮放射工作人員的工作性質、所受劑量的大小、劑量變化程度及劑量計的性能等諸多因素。常規監測週期一般爲 1 個月,最長不應超過 3 個月。
4.3.2 任務相關監測和特殊監測應根據輻射監測實踐的需要進行。
6.5 5 監測系統與使用要求
6.5.1 5.1 個人劑量監測系統基本要求
6.5.2 5.2 劑量計
5.2.1 應根據個人監測的實際情況,分別選擇 Hp(10)、Hp(3)和 Hp(0.07)個人劑量計進行個人監測;若無符合 Hp(3)定義的商品劑量計,或無校準 Hp(3)劑量計的條件,可用 ICRP推薦的方法用Hp(10)或 Hp(0.07)劑量計的監測結果,可參考 GBZ/T 301 推薦的方法對 Hp(3)進行估算。
5.2.2 在僅有光子輻射,而且光子能量≥15 keV 時,宜使用常規光子個人劑量計監測 Hp(10)。
5.2.3 對於強貫穿輻射和弱貫穿輻射的混合輻射場,弱貫穿輻射的劑量貢獻≤10%時,一般可只監測Hp(10);弱貫穿輻射的劑量貢獻>10%時,宜使用能識別兩者的鑑別式個人劑量計,或用軀體劑量計和局部劑量計分別測量 Hp(10)和 Hp(0.07)。
5.2.4 對於中子和γ射線混合輻射場,當中子劑量與γ劑量的比值不超過 10%,可只用光子劑量計測定光子劑量,然後根據光子劑量監測結果和兩者粗略比值計算總劑量;當中子劑量與γ劑量的比值超過10%,原則上應使用能分別測量中子劑量和光子劑量的鑑別式個人劑量計[中子劑量測量可使用固體核徑跡探測器、熱釋光探測器(TLD)反照率劑量計等],分別測定中子和光子的個人劑量當量,然後計算總劑量。
5.2.5 從事可能引起非均勻照射的操作時,在工作人員身體可能受到較大照射的部位宜佩戴局部劑量計(如頭箍劑量計、腕部劑量計、指環劑量計等)。
5.2.6 在預期外照射劑量有可能超過劑量限值的情況下(例如從事有可能發生臨界事故的操作或應急操作時),工作人員除應佩戴常規監測個人劑量計外,還應佩戴報警式個人劑量計或事故劑量計。
5.2.7 劑量計應具有容易識別的標識和編碼,其大小、形狀、結構和重量合適,便於佩戴且不影響工作。
6.5.3 5.3 佩戴
5.3.1 對於比較均勻的輻射場,當輻射主要來自前方時,劑量計應佩戴在人體軀幹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或鎖骨對應的領口位置;當輻射主要來自人體背面時,劑量計應佩戴在背部中間。
5.3.2 對於如介入放射學、核醫學放射藥物分裝與注射等全身受照不均勻的工作情況,應在鉛圍裙外鎖骨對應的領口位置佩戴劑量計。
5.3.3 對於 5.3.2 所述工作情況,建議採用雙劑量計監測方法(在鉛圍裙內軀幹上再佩戴另一個劑量計),且宜在身體可能受到較大照射的部位佩戴局部劑量計(如頭箍劑量計、腕部劑量計、指環劑量計等)。
6.6 6 劑量評價
6.6.1 6.1 劑量評價一般原則
6.1.1 按照 GB 18871 的規定,對職業照射用年有效劑量評價。
6.1.2 當職業照射受照劑量大於調查水平時,除記錄個人監測的劑量結果外,並作進一步調查。本標準建議的年調查水平爲有效劑量 5 mSv,單週期的調查水平爲 5 mSv/(年監測週期數)。
6.1.3 當放射工作人員的年個人劑量當量小於 20 mSv 時,一般只需將個人劑量當量 Hp(10)視爲有效劑量進行評價,否則,估算人員的有效劑量;當人員的眼晶狀體、皮膚和四肢的劑量有可能超過相應的年當量劑量限值時,給出年有效劑量的同時估算其年當量劑量。
6.6.2 6.2 外照射個人監測劑量評價方法
6.2.1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一般依據測得的個人劑量當量 Hp(d)進行個人劑量評價。
6.2.2 當放射工作人員的年受照劑量低於相應限值時,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得到的個人劑量當量Hp(10)可直接視爲有效劑量。當接近相關限值時,如果需要可按式(1)估算有效劑量:
式中:
E ——有效劑量中的外照射分量,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Hp(d)——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得到的個人劑量當量,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CpE——個人劑量當量到有效劑量的轉換系數,對中子,其值可參考 GBZ/T 261;對光子,可用式(2)計算:
式中:
CKE——空氣比釋動能到有效劑量的轉換系數,其值參見附錄 B;
CKp——空氣比釋動能到個人劑量當量的轉換系數,其值參見附錄 B。
6.2.3 當按 5.3.3 條佩戴鉛圍裙外單劑量計時,採用式(3)估算有效劑量:
式中:
E ——有效劑量中的外照射分量,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Ho——鉛圍裙外鎖骨對應的領口位置佩戴的個人劑量計測得的 Hp(10),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6.2.4 當按 5.3.3 條佩戴鉛圍裙內、外兩個劑量計時,宜採用式(4)估算有效劑量:
式中:
E ——有效劑量中的外照射分量,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α ——係數,有甲狀腺屏蔽時,取 0.79,無屏蔽時,取 0.84;
Hu——鉛圍裙內佩戴的個人劑量計測得的 Hp(10),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β ——係數,有甲狀腺屏蔽時,取 0.051,無屏蔽時,取 0.100;
Ho——鉛圍裙外鎖骨對應的衣領位置佩戴的個人劑量計測得的 Hp(10),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注:當估算的有效劑量接近年劑量限值(例如大於15 mSv)時宜採用6.2.5的方法進行評價。
6.2.5 當人員接受的劑量可能接近或超過劑量限值時,如果需要,也可用模體模擬測量的方法,估算出主要受照器官或組織的當量劑量 HT,再按式(5)估算有效劑量:
式中:
E ——有效劑量中的外照射分量,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HT——主要受照器官或組織 T 的當量劑量,單位爲毫希沃特(mSv)。
6.7 7 質量保證
6.7.1 7.1 一般要求
7.1.1 將質量保證始終貫穿於從監測計劃制定到結果評價的全過程。
7.1.2 制定完備的個人監測計劃,制定個人監測計劃時,同時制定質量保證計劃。
7.1.3 質量保證至少達到以下要求:
a) 選用符合要求、工作正常的劑量計、設備和儀器;
b) 定期檢定/校準和維護使用的設備和儀器;
d) 按 GBZ 207 的要求進行外照射個人劑量系統性能質量控制;
h) 積極參與實驗室間的相互比對。
6.7.2 7.2 監測系統的質量控制
7.2.3 爲控制使用的個人劑量探測器的分散性,進行適當篩選。
7.2.4 劑量測量系統的質量控制按 GBZ 207 的要求進行。
6.7.3 7.3 實施監測過程的質量保證
7.3.1 制定和嚴格遵守劑量計發放、佩戴、運輸、回收和保存等環節的操作規程。
7.3.2 個人劑量計在非工作期間避免受到任何人工輻射的照射。
7.3.3 採用雙劑量計監測時,採取相應措施以保證兩個劑量計正確佩戴。
7.3.4 在個人監測中,按下述要求進行數據處理:
a) 使用適宜的統計學方法,以儘量減少數據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和積累的測量誤差;
b) 注意測量數據有效數字的正確表示,數據有效數字的位數恰當反映該測量值的準確度;
c) 在現場用複查的方法,或使用適宜的統計學方法剔除異常數據。在剔除異常數據的同時,還檢查和分析其產生原因,並記錄在案。
6.7.4 7.4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不確定度的要求
7.4.1 當監測的劑量水平接近或超過劑量限值時,對光子輻射其相對不確定度不超過 50%(95%置信水平),對電子和能量未知的中子其不確定度的要求可允許更寬些。
7.4.2 當監測的劑量水平低於劑量限值時,對任何輻射,可進一步放寬對不確定度的要求,直到相對不確定度不超過 100%(95%置信水平)。
6.8 8 記錄、檔案和報告
6.8.1 8.1 記錄
8.1.1 一般要求如下:
a) 記錄包括:預處理、測量、校準、個人監測結果、質量保證和劑量評價等內容,必要時包括工作場所監測的結果;
b) 清楚、扼要、準確地記錄完整監測過程;
c) 採用多種方式備份監測記錄,妥善保存原始記錄數據。便於在劑量估算方法變化時,對劑量數據的複覈;
d) 准許放射工作人員查詢本人職業照射記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查詢相關職業照射記錄及有關資料。
8.1.2 外照射個人監測結果記錄在統一的表格上:
b) 常規監測結果的記錄和評價報告表的要素參見附錄 C 的 C.2 和 C.3;
c) 工作人員異常結果調查表的要素參見附錄 C 的 C.4。
8.1.3 異常結果調查:
當工作人員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結果超過調查水平時,按附錄C的C.4所示的內容進行調查。
8.1.4 名義劑量的確定:
a) 當劑量計丟失、損壞、因故得不到讀數或所得讀數不能正確反映工作人員所接受的劑量時,確定其名義劑量,並將名義劑量及其確定方法記入監測記錄;
3) 用同一監測週期內從事相同工作的工作人員接受的平均劑量;
4) 用工作人員前年度受到的平均劑量,即名義劑量=前年度劑量³監測週期(d)/365;
c) 佩戴週期超過 3 個月的劑量計的記錄:其劑量用名義劑量給出,並給出適當說明;報告中可給出實際結果,但必須說明此結果不符合本標準規範。
8.1.5 監測結果小於最低探測水平的記錄:當工作人員的外照射個人監測結果小於 MDL 值時,報告中的監測結果表述爲
6.8.2 8.2 檔案
8.2.1 個人劑量檔案除了包括放射工作人員平時正常工作期間的個人劑量記錄外,還包括其在異常情況(事故或應急)下受到的過量照射記錄,調查登記參見附錄 C 的 C.4。
6.8.3 8.3 報告
8.3.1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在完成一個監測週期的監測任務後,在 1 個月內出具檢測/檢驗報告,報告包含的要素參見附錄 C 的 C.2。
8.3.2 放射工作單位在接到調查登記表後 2 周內反饋處理意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負責檢測結果的解釋。檢測結果確屬超劑量照射或未能按時反饋處理意見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按照相關法規要求上報至相關監管部門。
7 附錄A(規範性附錄)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系統主要性能要求
7.1 A.1 X、γ和β射線監測用Hp(10)劑量計的性能要求
7.2 A.2 Hp(3)劑量計的性能要求
7.3 A.3 Hp(0.07)劑量計的性能要求
7.4 A.4 劑量計的測量範圍、影響量、使用手冊及軟件等要求
7.5 A.5 劑量計和讀出器的環境性能要求
劑量計和讀出器的環境性能要求見GB/T 10264—2014的表6。
7.6 A.6 讀出器電磁騷擾的性能要求
讀出器電磁騷擾的性能要求見GB/T 10264—2014的表7。
7.7 A.7 劑量計和讀出器的機械性能要求
劑量計和讀出器的機械性能要求見GB/T 10264—2014的表8。
7.8 A.8 X、γ和β劑量計使用的能量範圍
7.9 A.9 退火要求
8 附錄B(資料性附錄)個人劑量當量到有效劑量的轉換系數估算方法
光子個人劑量當量到有效劑量的轉換系數CpE用式(B.1)計算:
式中:
CpE——個人劑量當量到有效劑量的轉換系數,單位爲毫希沃特每毫希沃特(mSv/mSv);
CKp——從空氣比釋動能到個人劑量當量的轉換系數,單位爲毫希沃特每毫戈瑞(mSv/mGy),其值見表B.1和表B.2;
CKE——空氣比釋動能到有效劑量的轉換系數,單位爲毫希沃特每毫戈瑞(mSv/mGy),其值見表B.3。
表B.2 光子空氣比釋動能到 Hp(0.07,α)的轉換系數
表B.3 單能光子不同入射幾何條件下的單位比釋動能的有效劑量
中子個人劑量當量到有效劑量的轉換系數CpE用式(B.2)計算:
式中:
CpE——個人劑量當量到有效劑量的轉換系數,單位爲毫希沃特每毫希沃特(mSv/mSv);
CΦp——從中子注量到個人劑量當量的轉換系數,單位爲皮希沃特平方釐米(pSv·cm2),其值見表B.4;
9 附錄C(資料性附錄)職業照射的職業分類和個人監測報告要求
9.1 C.1 職業照射的職業分類
9.2 C.2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檢測報告(存檔版)
a)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名稱;
c) 檢測項目、檢測方法、用人單位、委託單位、檢測/評價依據、檢測類別/目的、檢測儀器名稱/型號/編號、探測器;
d) 檢測結果:編號、姓名、性別、職業類別、劑量計佩戴起始日期、佩戴天數、監測的量;
e) 簽發人及簽發日期;存檔版還應包含檢測人、校覈人、審覈人、簽發人,簽字日期;
9.3 C.3 職業性外照射年劑量檢測評價報告
a) 檢測單位名稱;
c) 檢測項目、檢測方法、用人單位、委託單位、檢測/評價依據、檢測室名稱、檢測類別/目的、檢測儀器名稱/型號/編號、探測器、監測起止日期;
d) 評價結論,檢測報告專用章,用章日期;
e) 檢測結果:編號、姓名、性別、職業類別、本年度監測次數、監測的量;
f) 檢測人、校覈人、審覈人、簽發人,簽字日期;
9.4 C.4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劑量調查登記表
a) 劑量調查登記表;
b) 用人單位(蓋章),編號;
c) 人員姓名、職業類別、本次測量劑量值、劑量計佩戴起止日期;
d) 個人劑量計佩戴位置:胸部、頭部、手部、其他部位;
e) 評價結論,檢測報告專用章,用章日期;
f) 確定在佩戴個人劑量計期間,是否發生過以下情況:個人劑量計曾經被打開、個人劑量計曾經被水浸泡、個人劑量計曾經被留置於放射工作場所內、曾經佩戴個人劑量計接受過放射性檢查、曾經佩戴個人劑量計扶持接受放射性檢查的受檢者/患者、曾經維修含源裝置、鉛圍裙內外劑量計混淆佩戴;如果是正常佩戴,是否發生過以下情況:佩戴期間工作量較前期明顯增加、其他原因;
g) 本人及負責人簽字,簽字日期;
h) 處理意見(檢測單位填寫),簽字及簽字日期。
10 附錄D(資料性附錄)職業性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年度統計表
D.1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結果年度統計表見表D.1~表D.3。
11 參考文獻
[1] ISO 15382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Procedures for Monitoring the Dose to the Lens of the Eye,the Skin and the Extremitie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2015
[2] IEC 62387 Radiation Protection Instrumentation – Passive Integrating Dosimetry Systems for Personal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 Photon and Beta Radiatio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2012
[3] ICRP, Conversion Coeffici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Quantities for External Radiation Exposure, ICRP Publication 116, 2010
[4] ICRP, Occupational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Interventional Procedures, ICRP Publication 13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