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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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2002年8月4日發佈,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國家藥品檢驗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置藥品檢驗機構。地方藥品檢驗機構的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符合藥品檢驗條件的檢驗機構承擔藥品檢驗工作。第二章藥品生產企業管理第三條開辦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一)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發佈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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