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醫療機構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管理規定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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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機構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管理規定

醫療機構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管理規定正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大型醫療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製備、使用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醫療機構的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醫療機構配置PET-CT或PET設備,應當持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配置與使用許可證明文件。醫療機構使用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應當持有第II類以上(含第II類)《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醫療機構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應當持有第III類以上(含第III類)《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第三條醫療機構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附件1),應當持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PET-CT或PET設備配置與使用許可證明文件,並須填寫《醫療機構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申請表》(附件2),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申請並報送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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