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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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於2013年11月20日國衛醫發〔2013〕31號印發,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於2002年公佈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衛醫發〔2002〕193號)同時廢止。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第一條爲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後形成病案。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病歷的管理。第四條 按照病歷記錄形式不同,可區分爲紙質病歷和電子病歷。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病歷管理制度,設置病案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歷和病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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