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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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由衛生部於2011年5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81號發佈,於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於2004年3月4日公佈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7號)同時廢止。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一條  爲加強藥品的上市後監管,規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及時、有效控制藥品風險,保障公衆用藥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監測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藥品生產企業(包括進口藥品的境外製藥廠商)、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報告所發現的藥品不良反應。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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