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管理辦法(暫行)》於2000年3月17日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加強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以下簡稱“藥包材”)的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藥品使用安全、有效、方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生產、經營藥包材和使用藥包材包裝藥品的,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第三條國家對藥包材實行產品註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藥包材的註冊管理工作。第二章分類與標準第四條藥包材產品分爲Ⅰ、Ⅱ、Ⅲ三類。Ⅰ類藥包材指直接接觸藥品且直接使用的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Ⅱ類藥包材指直接接觸藥品,但便於清洗,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經清洗後需要並可以消毒滅菌的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Ⅲ類藥包材指Ⅰ、Ⅱ類以外其它可能直接影響藥品質量的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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