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2年8月13日國食藥監辦[2012]219號印發,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第一條爲進一步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行業禁入和退出機制,督促生產經營者全面履行質量安全責任,增強全社會監督合力,震懾違法行爲,依據《藥品管理法》、《行政許可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將因嚴重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通過政務網站公佈,接受社會監督。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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