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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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由衛生部於2012年6月6日衛辦醫管發〔2012〕76號印發,自2012年6月6日起實施。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爲貫徹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公立醫院改革精神,加強縣級醫院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好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支持、衛生部和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實施的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骨幹醫師是指縣級醫院主治醫師或從事本專業3年以上的註冊執業醫師。根據需要可以適當安排少量護理、醫技人員。第四條 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的任務是:對縣級醫院骨幹醫師進行培訓,培養一支留得住、用得上,臨牀醫療技術基本功紮實,掌握相關專科臨牀適宜技術和臨牀路徑,保證醫療安全,滿足當地患者基本醫療服務需求的醫療隊伍。第五條 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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