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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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

《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由衛生部於1999年3月15日發佈,自1999年3月15日起實施。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第一條爲確保健康相關產品檢驗工作的公正、科學、規範,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健康相關產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及其它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部審批的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等各類與人體健康相關的產品。第三條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由衛生部認定,承擔衛生部指定的工作。第四條檢驗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和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對出具的報告負責並獨立承擔由此連帶的法律責任。第五條申請檢驗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獲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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