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太醫院院判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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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太醫院院判

太醫院院判爲元、明、清三代官名。明、清兩代,院判的職位僅次於院使。元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始設院判一職。共二人,官階正五品。位在院使、同知、僉院、同僉之下。明、清時期,院判職在院使之下,兩代均設二人,正六品。院判的職責是協助院使掌管醫療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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