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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紐倫堡法典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德國紐倫堡組織了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納粹戰犯,《紐倫堡法典》是1946年審判納粹戰爭罪犯的紐倫堡軍事法庭決議的一部分,它牽涉到人體實驗的十點聲明,其基本原則有二,一是必須有利於社會,二是應該符合倫理道德和法律觀點,因而又稱爲《組倫堡十項道德準則》。此文件的精神在某種程度上被1964年第十三屆世界醫學會通過的《赫爾辛基宣言》所接受,成爲人體實驗的指導方針。《紐倫堡法典》的全文如下:1.受試者的自願同意絕對必要這意味着接受試驗的人有同意的合法權力;應處於有選擇自由的地位,不受任何勢力的干涉、欺瞞、矇蔽、挾持,哄騙或者其他某種隱蔽形式的壓制或強迫;對於實驗的項目有充分的知識和理解,足以作出肯定決定之前,必須讓他知道實驗的性質、期限和目的;實驗方法及採取的手段;可以預料得到的不便和危險,對其健康或可能參與實驗的人的影響。確保同意的質量的義務和責任,落在每個發起、指導和從事這個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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