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於2005年7月26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2005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2號公佈,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爲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出口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以下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爲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上市銷售但尚未列入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發生濫用,已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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