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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
二、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的规定,虽未列入本目录,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诊断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申报产品注册时,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2.本目录中的品种若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品种名称原则上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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