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濟南市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管理辦法(修訂)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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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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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濟南市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管理辦法(修訂)

《濟南市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管理辦法(修訂)》由1993年4月6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公佈,根據2006年2月20日《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濟南市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管理辦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併發布實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濟南市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管理辦法(修訂)第一條爲了加強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監督管理,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社會醫療服務的各級各類(包括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醫療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醫療協作聯合體和個體行醫者(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在醫療業務中使用藥品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醫療機構在醫療業務中使用藥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持有《醫療機構登記證》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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