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傳染病科門診診療工作常規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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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傳染病科門診診療工作常規

(1)按門診一般診療常規施行。(2)詳細詢問患者有關流行病學、發病經過與診治情況,並作全面或重點體檢,然後結合必要的檢驗結果,經綜合分析後,及早作出診斷。凡經門診確診或疑似的傳染病患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填寫《急性傳染病報告卡》及時報告上級機關及當地衛生防疫單位,以便採取相應的防疫措施。(3)凡有傳染性的傳染病患者,應即住院隔離治療;病情輕且原單位有條件的患者,可回原單位隔離治療;已過隔離期而留有後遺症或未徹底治癒者,可來門診複診或轉到相應科室門診治療。如發現甲類傳染病患者,應立即嚴密隔離,並迅速報告上級衛生機關及當地衛生防疫單位,以便及時採取各種防疫措施。(4)一時不能確診的疑似傳染病患者,或暫不能搬動及待牀入院的重危患者,應收到隔離室繼續觀察,直到明確診斷,再按各類傳染病分別隔離治療;或待病情穩定後轉入隔離病房繼續治療。(5)凡在門診應用抗菌療法的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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