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試行)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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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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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試行)

《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試行)》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9年12月16日印發,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試行)第一條爲了加強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規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範。第二條本規範是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準則,適用於醫療器械的設計開發、生產、銷售和服務的全過程。第三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的特點,按照本規範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作爲質量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實現全過程中實施風險管理。第四條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規定各機構的職責、權限,明確質量管理職能。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第五條生產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並履行以下職責:(一)組織制定生產企業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二)組織策劃並確定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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