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wèi shēng bù jiàn kāng xiāng guān chǎn pǐn jiǎn yàn jī gòu gōng zuò zhì dù
《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工作制度》由衛生部於1999年3月15日發佈,自1999年3月15日起施行。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做好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工作,保證檢驗工作的公正、科學、規範,根據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健康相關產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及其它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部審批的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等各類與人體健康相關的產品。
第三條 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由衛生部認定,承擔衛生部指定的工作。
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條 檢驗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變相收取送檢單位的費用。
4 第三章 樣品受理
第六條 申報檢驗的樣品應當由專門科室受理,並有專人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接收樣品。
第七條 申報單位送樣人填寫《樣品檢驗申請單》,檢驗機構收驗人應當覈對送檢樣品的名稱、種類、批號、規格、數量。並填寫《樣品受理單》,經送樣人、收驗人簽字,統一編號登記。《樣品受理單》一式兩份,申請單位及檢驗機構各一份。
第八條 樣品受理科室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樣品及有關資料送交檢驗科室,送樣時填寫《樣品檢驗交接單》,檢驗科室專人驗收,收樣人簽章。
第九條 檢驗機構應當對檢驗樣品進行登記、編號、妥善保管。樣品在檢驗前發現非檢驗性損壞時,檢驗人員應立即報告本部門負責人,並通知樣品接收部門,在未得到新的樣品前,應當暫停檢驗。
5 第四章 樣品的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 樣品保管的條件應符合樣品保存的要求,確保樣品在保質期內的質量。
6 第五章 樣品檢驗
第十四條 健康相關產品的檢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部有關規定的項目及要求進行,不得擅自增減檢驗項目。
第十五條 健康相關產品的檢驗和報告出具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第十六條 檢驗人員必須熟悉國家涉及健康相關產品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定。檢驗機構應對從事健康相關產品檢驗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經考覈合格者頒發上崗證。持證人員方可從事健康相關產品的檢驗工作。
7 第六章 檢驗報告
第十九條 檢驗報告格式應當規範,項目填寫完整,數據準確,結論可靠,不得塗改,所有數據應當採用法定計量單位。
第二十條 檢驗報告應當有檢驗人和校覈人簽字,並經檢驗科室技術負責人複覈。
檢驗報告經檢驗機構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技術負責人審覈簽字、加蓋檢驗機構公章後生效。檢驗報告超過一頁時,應當在每頁加蓋檢驗單位公章或騎縫章。
第二十一條 檢驗報告一式四份。一份交衛生部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審批辦公室,二份交送檢單位,一份檢驗機構存檔。出具檢驗報告時應有專門記錄,領取報告時當事人應當簽字。
第二十二條 出具報告後,有關該樣品檢驗的原始記錄、統計結果及有關資料應歸檔,並妥善保存兩年。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都無權在校覈、複覈或審覈過程中更改檢驗數據。如發現差錯,應交檢驗人員查找原因,重新制作檢驗報告並說明理由,重新履行逐級審覈程序。
第二十四條 送檢單位對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持有異議者,可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檢驗機構提出複覈申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