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辦法相關的文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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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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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辦法》2005年1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辦法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區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和旗縣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衛生、工商、價格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自治區鼓勵研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支持和鼓勵對民族民間習用藥物進行研究開發,創制新藥。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藥材資源,鼓勵規範化、規模化生產中蒙藥材。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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