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jū mín jiàn kāng kǎ chǎn pǐn jiǎn cè guǎn lǐ bàn fǎ
《居民健康卡產品檢測管理辦法》由衛生部於2012年2月24日衛辦綜發〔2012〕26號印發,自2012年2月24日起實施。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健康卡(以下簡稱居民健康卡)產品的管理,確保居民健康卡嚴格執行統一的技術標準,規範居民健康卡產品檢測相關工作。依據《居民健康卡生產單位及產品備案管理辦法》、《居民健康卡產品檢測規範V1.0》,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指涉及檢測的居民健康卡產品包括居民健康卡的芯片、卡片操作系統(COS)、成卡以及居民健康卡讀寫終端或讀寫模塊(以下簡稱終端)等,不包括居民健康卡密鑰管理系統。居民健康卡密鑰管理系統檢測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居民健康卡產品生產單位,各單位所提供的居民健康卡產品須通過衛生部指定的權威IC卡及終端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的檢測。
3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衛生部居民健康卡註冊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註冊管理中心)負責居民健康卡產品檢測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並委託專業指定權威檢測機構實施居民健康卡相關產品的檢測,主要職責如下:
(一) 負責檢測管理辦法及規範的制定;
(二) 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的產品備案申請;
第五條 指定權威檢測機構根據《居民健康卡用戶卡及終端產品檢測規範V1.0》、《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取模塊(SAM)卡檢測規範V1.0》對送檢產品實施測試,並保證測試結果的準確性。主要職責如下:
(二) 配合註冊管理中心明確送檢要求;
4 第三章 產品備案檢測流程
第七條 提出產品備案檢測申請的單位應符合《居民健康卡生產單位及產品備案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備案單位資質要求,並通過註冊管理中心的審覈。
第八條 申請檢測產品的相關證明材料須通過註冊管理中心審覈,並獲得註冊管理中心審覈同意進入備案測試流程的產品備案申請單,且送檢產品信息與產品備案申請單信息一致。
第九條 申請檢測單位在接到註冊管理中心同意進入備案檢測流程的產品備案申請單之日起,應在一個月內提交申請檢測產品的樣品及相關技術證明材料到指定檢測機構。
第十條 產品測試費用由檢測機構根據檢測項目確定,申請單位檢測前須與檢測機構簽訂書面檢測服務協議並交納相關測試費用。
第十一條 產品檢測過程中,申請單位要安排專人配合檢測機構的檢測工作。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樣品及相關技術證明材料後須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產品檢測標準完成檢測。不同產品的檢測週期要求如下:
(一) 芯片產品檢測週期爲收到符合要求的樣品及相關技術證明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
(二) 卡片操作系統(COS)產品檢測週期爲收到符合要求的樣品及相關技術證明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
(三) 成卡封裝檢測週期爲收到符合要求的樣品及相關技術證明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成品卡檢測週期爲收到符合要求的樣品及相關技術證明材料之日起22個工作日;
(四) IC卡讀寫終端或讀寫模塊產品檢測週期爲收到符合要求的樣品及相關技術證明材料之日起個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