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法規文件 醫療機構管理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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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uó jiā wèi shēng jiàn kāng wěi shǔ ( guǎn ) yī yuàn fēn yuàn qū jiàn shè guǎn lǐ bàn fǎ ( shì xíng )

2 基本信息

國家衛生健康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於2022年12月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辦規劃發〔2022〕15號)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衛辦規劃函〔2014〕1179號文同時廢止。

3 發佈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規劃發〔2022〕15號

各委屬(管)醫院

爲規範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推動醫院高質量發展,促進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佈局,提升區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我委研究制定了《國家衛生健康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2年12月5日

4 全文

國家衛生健康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4.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促進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佈局,提升區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推動醫院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21-2025年)》《關於規範公立醫院分院區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分院區包括:委屬(管)醫院在原有院區(主院區)以外,以新建、併購等方式設立,作爲非獨立法人運行管理,其人、財、物等資產全部歸主院區所有,具有一定牀位規模的院區。

委屬(管)醫院設置的基層醫療服務延伸點、門診部、未設置牀位的健康體檢中心、科研教學設施等,以及以醫聯體、託管、合作、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運行管理的醫療合作行爲不屬於本辦法的分院區範疇,其管理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條  委屬(管)醫院應當堅持以人民健康爲中心,尊重醫院發展建設規律,加強健康促進和預防性適宜技術研究推廣,綜合考慮區域內經濟社會、醫療資源佈局和羣衆健康需求,按照統籌規劃、醫防融合、平急結合、均質發展、輻射引領、堅守公益的原則,科學適度開展分院區建設。

第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是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建立委內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對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的日常監管。

第四條  委屬(管)醫院是分院區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分院區設立的申報、建設等事宜。

4.2 第二章  總體要求

第五條  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應符合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嚴格落實分級診療有關要求,優先在醫療資源相對薄弱地區建設分院區,充分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提升醫療服務均質化水平及覆蓋面,實現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均衡佈局。

鼓勵原有院區基礎設施條件較差,業務用房較爲緊張的委屬(管)醫院通過分院區建設,疏解部分原有院區醫療牀位,合理規劃設置各院區牀位規模,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環境和職工健康工作環境

第六條  委屬(管)醫院應將分院區建設納入醫院事業發展規劃及總體發展建設規劃,與原有院區統籌規劃,做到功能協同、資源共享、綠色智慧、均衡發展,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術手段,提升各院區間一體化、集約化水平,不得因新院區建設攤薄優質醫療資源,影響醫院整體服務質量和運行效率。

第七條  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應結合自身優勢,圍繞重點疾病和患者就醫需求,以補短板、優佈局爲原則,着力加強腫瘤、心腦血管、呼吸、重症醫學、婦產、兒童精神康復等專科建設,堅持醫防融合,關口前移,從以治病爲中心向以人民健康爲中心轉變,積極適應人民羣衆健康需求。

第八條  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應當強化平急結合功能,適當預留可擴展空間,確保重大疫情發生時迅速轉換啓用,提升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九條  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決策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制度,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集體決策。遵循責權利對等原則,做好運營分析、人員儲備、資產所屬、債務等前期論證工作,必要時可開展第三方評估,確保維護醫院合法權益。

4.3 第三章  建設要求

第十條  原則上,到2025年末,除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及承擔北京醫療衛生非首都功能疏解等任務的項目單位,委屬(管)醫院不得跨省建設分院區。

第十一條  委屬(管)醫院規劃建設新院區的,應滿足《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分院區設置要求。原則上,擬開設分院區的醫院應無長期負債。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及承擔北京醫療衛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務的醫院可按實際情況確定分院區牀位規模。

第十二條  以併購等方式接收現有醫院、設施等作爲分院區的,且擬接收醫院、設施等涉及法律糾紛、產權關係不明確、近三年發生影響嚴重的擾亂醫療秩序等違規違法事件的,國家衛生健康委將暫緩或不予辦理分院區審批等程序

4.4 第四章 建設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委屬(管)醫院利用自有土地或新徵用地新建分院區的,按國家衛生健康委基本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承載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項目或納入國家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相關規劃建設項目的分院區建設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委屬(管)醫院通過併購等方式,接收現有醫院或設施建設分院區的,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請示文件;

(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擬接收醫院、設施的上級管理部門意見;

(三)自身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

(四)醫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會議紀要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表決紀要;

(五)醫院(含已開辦分院區)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醫院牀位、房屋、人員及構成,醫療服務、特色專科、教學和科研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經濟狀況等;

(六)擬接收現有醫院或設施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院區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地點、規模,資產、醫療衛生技術人員來源和構成,建設分院區前後醫院經濟狀況運行預測對比分析等;

(七)接收方案的可行性分析,資產劃轉方案和人員接收方案;

(八)擬簽訂的相關合同文件;

(九)其他依法依規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正式受理委屬(管)醫院新設置分院區相關申報材料後,經委內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管理工作機制審議,出具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嚴禁未批先建(辦),邊批邊建(辦),堅決避免無序擴張。

第十六條  經國家衛生健康委批覆同意建設的分院區,不得擅自更改設置規模等重大事項。因發展需要,確須變更的,應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提交變更申請及相關文件,經審覈同意後方可調整。

第十七條  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名稱應符合醫療機構命名有關規定。原則上,分院區登記名稱爲“醫院名稱+識別名+院區/分院區”;其中,識別名爲地名、方位名、順序名或其他有內在邏輯關係的名稱。除國家醫學中心、區域醫療中心等項目外,其他與委屬(管)醫院存在合作的醫院,不得以“某某醫院+識別名+院區/分院區/醫院”形式命名。已對外掛牌的合作項目醫院要結合自身情況,適時做好清理、摘牌工作。

4.5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應堅持公立醫院的公益性質,完善相應機構、人員、技術、信息、財務等管理制度,進一步優化提升醫院人員支出佔比和人員固定薪酬佔比。建立適應公立醫院多院區的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的質量管理、績效考覈制度,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提供均質化醫療服務。

第十九條  委屬(管)醫院分院區涉及資產劃轉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辦理國有資產接收手續。

第二十條  委屬(管)醫院分院區建設應當整合、依託現有資源,進一步發揮整體優勢,提升醫院疑難病症診治和科研技術、臨牀成果轉化能力,加強高水平人才隊伍建設,促進多院區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一條  委屬(管)醫院以併購方式設置分院區,但在接收過程中存在糾紛確需終止的,應按相關法律和規定及時解除相關合同或協議,並在終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公開說明。涉及資產問題的,醫院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對分院區進行財務清算和資產清查,並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4.6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自本辦法實施起,委屬(管)醫院未經國家衛生健康委同意建設分院區的,一經發現,國家衛生健康委將予以批評,並責令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衛辦規劃函〔2014〕1179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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