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關於鼓勵疾控機構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的通知》由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於2020年9月11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30號印發。
3 全文
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嚴防聚集性疫情、做好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強化各級疾控機構核酸檢測能力水平,滿足“願檢盡檢”人羣需求,經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會議同意,現就疾控機構開展核酸檢測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3.1 一、加強核酸檢測質量管理
各級疾控機構要積極提供核酸檢測社會化服務,確保願檢人羣能及時接受檢測。要按照檢測規範要求,認真做好實驗室改造擴建、儀器設備配備、檢測人員培訓等,做好實驗室質控工作,保證檢測質量。同時要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嚴格操作流程,妥善處置剩餘生物樣本和實驗室廢棄物。
3.2 二、加強支撐保障
按照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明電〔2020〕14號)要求,各省(區、市)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加大配套政策和資金支持力度,着力加強核酸檢測能力建設。各省(區、市)可結合醫療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和自願檢測需求量,設立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省級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收費立項審批和收費標準制訂工作,收費標準要與當地醫療機構核酸檢測價格標準進行銜接。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同級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並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相關規定加強收費管理工作。
3.3 三、加強指導監督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疾控機構核酸檢測實驗室工作指導,定期開展質量控制考覈,對考覈不合格的實驗室要督促立即整改。相關疾控機構在確保核酸檢測服務質量的同時,要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接受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聯繫人:國家衛生健康委財務司 朱佩慧
聯繫電話:010-68792153
(代 章)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