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

醫療技術 手術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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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fàng shè xìng lì zǐ zhí rù zhì liáo jì shù

2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的定義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是指惡性腫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所涵蓋的應用範圍包括:實體腫瘤經皮影像超聲、CT、MRI等)引導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經內鏡(包括腹腔鏡、胸腔鏡、自然管道內鏡等)放射性粒子植入、空腔臟器粒子支架置入、手術直視下放射性粒子植入[1]

3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適應

應用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應當符合腫瘤臨牀分期的診斷指標,包括[2]

(1)局部晚期腫瘤已失去手術機會(前列腺癌除外)。

(2)腫瘤最大徑≤7cm。

(3)手術後、放療後腫瘤復發或轉移腫瘤轉移竈數目≤5個,單個轉移竈直徑≤5cm。

(4)患者一般身體狀況卡氏評分70分以上。

(5)擬經皮穿刺者有進針路徑。

(6)腫瘤空腔臟器(食道、膽道、門靜脈等)出現惡性梗阻。

(7)無嚴重穿刺禁忌證。

(8)患者預計生存期≥3個月。

(9)患者拒絕其他治療。

1-3項指標中至少符合2項,且4-9項指標中至少符合3項即爲適應證選擇正確。

4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的併發症

主要併發症包括穿刺相關和放射性損傷相關併發症[2]

(1)穿刺相關主要併發症包括與穿刺相關感染出血氣胸神經損傷氣胸發生率僅用於肺部實體腫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神經損傷發生率僅用於坐骨神經等周圍神經幹區域腫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

(2)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可能造成粒子植入區域及周圍小範圍組織放射性損傷,主要包括皮膚潰瘍放射性肺炎、放射性脊髓炎、放射性膀胱炎放射性腸炎、腦壞死皮膚潰瘍發生率僅用於淺表腫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肺炎發生率僅用於肺部實體腫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脊髓炎發生率僅用於骨組織或其鄰近組織實體腫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膀胱炎發生率僅用於盆腔實體腫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腸炎發生率僅用於腹腔臟器腫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腦壞死發生率僅用於顱內腫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

5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療效評價新標準

實體瘤療效評價新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項[2]

(1)完全緩解:所有靶病竈消失,無新病竈出現,且腫瘤標誌物正常,至少維持4周。

(2)部分緩解:靶病竈最大徑之和減少≥30%,至少維持4周。

(3)腫瘤穩定:靶病竈最大徑之和縮小未達到部分緩解,或增大未達到腫瘤進展。

(4)腫瘤進展:靶病竈最大徑之和至少增加20%,或者出現新病竈。

6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隨訪的國際標準

治療後半年內每2個月1次,治療後半年至2年內每3個月1次,治療後2年到5年每半年1次,5年後每年1次[2]

7 參考資料

  1. ^ [1] 國家衛生計生委.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Z].2017-2-14.
  2. ^ [2] 國家衛生計生委.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臨牀應用質量控制指標(2017年版)[Z].201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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