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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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

2003年4月7日發佈,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和中醫藥教育、科研、對外交流以及中醫藥事業管理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中藥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執行。第三條國家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鼓勵中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共同提高,推動中醫、西醫兩種醫學體系的有機結合,全面發展我國中醫藥事業。第四條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使中醫藥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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