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於1998年6月2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目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考試和註冊第三章 執業規則第四章 考覈和培訓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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