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加強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規範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爲,防止易製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家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易製毒化學品分爲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製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製毒的化學配劑。易製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易製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爲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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