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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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規範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爲主的醫療機構。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醫療美容科爲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爲二級診療科目。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制定併發布。第三條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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