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試行)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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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試行)

《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試行)》於2000年12月5日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通過,自2001年3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參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基本原則,制定本規範。第二條 醫療機構製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牀需要而常規配製、自用的固定處方製劑。第三條 醫療機構配製製劑應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第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醫療機構製劑進行質量監督,併發布質量公告。第五條 本規範是醫療機構製劑配製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適用於製劑配製的全過程。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第六條 醫療機構製劑配製應在藥劑部門設製劑室、藥檢室和質量管理組織。機構與崗位人員的職責應明確,並配備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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