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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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後勤部衛生部於2011年1月30日衛醫政發〔2011〕11號印發,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衛醫發〔2002〕24號)同時廢止。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第一條爲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藥物合理應用,保障公衆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是指醫療機構以病人爲中心,以臨牀藥學爲基礎,對臨牀用藥全過程進行有效的組織實施與管理,促進臨牀科學、合理用藥的藥學技術服務和相關的藥品管理工作。第三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軍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軍隊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的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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