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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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管司於2010年7月10日食藥監安函[2010]64號發佈。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爲配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積極推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加強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督管理。第三條(職責分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的監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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