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1年10月11日國食藥監安[2011]442號發佈,自2011年10月11日起施行。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爲加強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調配及使用藥品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調配及使用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制度,做好質量跟蹤工作,並明確各環節中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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