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醫療機構臨牀實驗室管理辦法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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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機構臨牀實驗室管理辦法

衛醫發〔2006〕73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加強對醫療機構臨牀實驗室的管理,提高臨牀檢驗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臨牀實驗室是指對取自人體的各種標本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檢驗,併爲臨牀提供醫學檢驗服務的實驗室。第三條 開展臨牀檢驗工作的醫療機構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牀實驗室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臨牀實驗室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牀實驗室建設和管理,規範臨牀實驗室執業行爲,保證臨牀實驗室按照安全、準確、及時、有效、經濟、便民和保護患者隱私的原則開展臨牀檢驗工作。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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