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修訂歷史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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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994年8月29日發佈,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二)婦幼保健院;(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四)療養院;(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七)村衛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臨牀檢驗中心;(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十一)護理院、護理站;(十二)其他診療機構。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範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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